✔ 最佳答案
根據僱傭條例,你仍沒有為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你和僱主仍是沒有連續性合約關係,辭工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這和你的工作被稱作part time 還是full time沒有關係,就算有簽合約,只要未過四星期,那合約仍是未有結束力。
法例也有規定你這情況在正式辭職後,僱主是必須於7天內發還你應得工資,日薪按上班日數支薪,月薪接比例支薪。如果過了7天僱主仍未支薪的費,可向勞工處投訴僱員拖欠薪金。僱主如無合理解釋會被檢控。
使唔使賠錢 ?
答:你這情況僱主是不可能因你辭職而要求賠償的,除非:1.上班前接受訓練課程,有聲明如不做上某段時間,公司可要求你支付訓練貨程學費(這必須有預早說明)。2.你佔去公司財物,例如在辭職時沒有歸還員工證、製服或一些工具,公司是可以按值扣減你應得工資。3.由於你的過失而令公司財物受損,公司是可以按值扣減你應得工資,但有限制所扣減工資不能超過$ 300或該工資期的四分一工資。
有關僱傭條例可登入勞工處網頁《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得見,可特別留意第二章"僱傭合約"、第三章"工資"及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如仍有疑惑,可致電政府24小時咨詢熱線1823查詢有關勞工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