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我已解除破產令,但申請人是那公司而不是銀行,我欠銀行的債項是否也跟隨破產令解除而一筆勾銷?
答:請問閣下 上次破產時,有否向破產管理署申報你所有的債項呢?如果有,則法官是基於你所有的債務(包括主動申請你破產的那公司)來頒發破產令!這些可資證明的債務在你破產期滿後,不管清還與否都會全數一筆勾銷!
2.) 我被申請破產并已解除破產令,我太太是否還有責任去償還那筆差價?
答:有!因你太太並無破產!
銀行拍賣你們斷供的物業後,假如仍未能收回全數欠債,是有權向你們作出追討差價的行為!而你因為已是破產者的關係,銀行放棄向你作出追討,故現在祇針對你太太作出追討!
3.) 如果我太太有責任去償還那筆差價,我從這裏看過合約債項的追討時限是六年,但我被銀行收樓已是七年前的事,一直以來我和太太都沒有收到銀行的追討(我不清楚是銀行找不到我們還是什麼原因),而我太太在該銀行的帳戶一直都如常提存,現在我查詢破產管理署,我太太也沒有被任何人申請過或正排期申請破產,那麼我可以說銀行已沒有權去追討這筆差價嗎?
答:這個「期限法」六年追討期限應該這樣理解!
如你所言在超過六年後,銀行已喪失追討「合約債項」的「合法」權利!但無合法權利不代表他不可以作出追討!即是說他的追討行為雖無法律依據,但他仍然可以這樣做!當然你們有權以「期限法」去推搪不還,但你亦無能力去作出禁制他追討的權力!除非你訴諸法律途徑解決,但對方是財雄勢大的銀行....!這是其一!
還有就是你亦無法證實銀行在過去六年中,無作出過任何追討的行為!正如你所言,銀行一直掌握你們的行蹤(你太太開設帳戶會有紀錄),你確定對方無做過任何追討行為以延續期限法的規定嗎?這是其二!
你說你太太在該銀行中的帳戶一向如常使用,和並未被人申請破產!那或許證明銀行方面明白因受制期限法問題,它無法在法律保障的情況下行事,故並未強行充公你太太帳戶內的存款(一般銀行的做法都是先強行從你其他戶口扣除欠它的債)!更加不能申請她破產,因銀行欠缺追討的法律理據!所以銀行現在祇以發律師信的方式向你太太作出追討!可能銀行方面希望透過滋擾,能取回多少就是多少!這是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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