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不可以了!僱傭條例有規定申索期:
提出補償申索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6個月。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審裁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9個月內提出。(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
好明顯你離職至今已超過9個月,無論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都不會接受、處理你這個案。
另外就算在書面合約沒有說明解僱通知期是7天,但上工時有口頭通知過你通知期是7天也是有效的;當7天通知期已成廠規~~已往被解僱的員工都只能取得7天通知或7天代通知金時,那麼法律上是會視作你早已被通知通知期是7天了。
參考資料:《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