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八年前嘅代通知金是否仍然可以追討???

2009-06-02 9:41 am
以前對勞工法一無所知. 十八歲左右入一公司工作接近一年, 其後公司[業務重組]而將我及其他人栽員, 當時發放俾我嘅代通知金為七日, 印象中無係合約中定明離職通知期. 近日翻睇解僱信, 心生此一疑問... 如果的確無另定通知期, 現時有無權利追回餘下日子(一個月減七日)之代通知金? 成功機會高唔高?

回答 (4)

2009-06-02 8:02 pm
✔ 最佳答案
不可以了!僱傭條例有規定申索期:
提出補償申索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6個月。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審裁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9個月內提出。(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
好明顯你離職至今已超過9個月,無論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都不會接受、處理你這個案。
另外就算在書面合約沒有說明解僱通知期是7天,但上工時有口頭通知過你通知期是7天也是有效的;當7天通知期已成廠規~~已往被解僱的員工都只能取得7天通知或7天代通知金時,那麼法律上是會視作你早已被通知通知期是7天了。
參考資料:《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2009-06-03 8:06 am
過左期啦!只有六年追索期。
2009-06-02 8: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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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2 9:50 am
cannot la.. 8 years is too late.
if within 6 years still ok gei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9: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02000051KK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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