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居 民 憑《 台 灣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通 行 証 》 及 有 效 簽 注 來 往 廈 門 。未 辦 妥 上 述 有 效 証 件 及 簽 証 的 ,可 憑 有 效 証 件 及 身 份 証 直 抵 廈 門 口 岸 向 公 安 簽 証 機 關 申 辦 一 次 有 效 《 台 灣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通 行 証 》 。
台 灣 居 民 入 境 后 必 須 在 24 小 時 內 持 有 效 入 境 証 件 向 當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申 報 告 臨 時 住 宿 登 記 ,住 宿 在 涉 外 賓 館 的 在 賓 館 申 報 住 宿 登 記 。 在 有 效 期 內 按 時 出 境 。 因 故 不 能 在 有 效 期 內 出 境 , 應 在 有 效 期 內 提 前 2-3 天 向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申 報 延 期 停 留 。
在 廈 投 資 辦 廠 后 設 代 表 處 的 台 灣 居 民 , 應 持 有 效 証 件 和 健 康 証 到 市 公 安 局 辦 理 暫 住 手 續 。 被 聘 用 在 三 資 企 業 或 代 表 處 的 台 灣 居 民 , 應 持 聘 用 單 位 的 証 明 、 健 康 証 和 台 、 僑 、 港 澳 人 員 就 業 証 到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處 辦 理 暫 住 手 續 。
持 有 暫 住 加 注 手 續 的 台 灣 居 民 需 要 多 次 入 出 境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可 根 據 本 人 的 申 請 以 及 其 投 資 金 額 、 企 業 規 模 大 小 ,審 批 簽 發 一 年 至 二 年 多 次 有 效 入 出 境 簽 注 。
外 國 人 、 華 僑 、港 澳 台 同 胞 入 出 境 必 需 遵 守 我 國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 接 受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的 管 理 。
2009-06-02 15:41:43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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