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契人有權收樓?

2009-06-02 1:00 am
我家在1999年買下一個單位, 分10年供, 而當時屋契名是爸爸和媽媽, 因當時沒有詳細考慮下, 便買了, 因爸爸自小已不與我們一起居住, 他自已在外面已有物業自住, 所以關係已不好, 不幸的是媽媽在幾年前去世, 所以屋契名是自動變成爸爸一人, 直到今年5月份, 爸爸向我們說這層樓快供完, 我需要把這個單位收回, 在供樓這10年, 所有供樓錢是我們支付的, 而他(爸爸) 一分錢都沒有出.

1. ) 請問爸爸有沒有權收樓?
2. ) 因屋契名是爸爸, 但所有供樓錢是我們支付的, 我們辦法防止把屋收回後再轉售?
更新1:

在1999年買下的單位, 是房署租者置其屋計劃, 在公屋時我們都是成員, 在購買後仍是成員.

回答 (3)

2009-06-02 5:56 am
✔ 最佳答案
註冊業主以外的人士可因 分擔樓價 或 分擔按揭供款 而獲取物業權益。此類「衡平法下的權益」不可予以註冊(所以, 在查冊中是不會知道的)。
只要你們一直是該物業的佔用人(住在該處), 而你們又可以有證據該物業是你們負責供款的。
如果你爸爸沒有法庭的命令, 他是無權驅趕你們離開該物業的, 因為你們的權益是存在的, 所以, 他是沒有可能獲得收樓的。
如果你們一直是佔用, 即使物業被出售, 買家疏忽佔用人的存在, 而佔用人又有 分擔樓價 或 分擔按揭供款 的權益, 法庭會判該 交易 是要對你們的權益負責的。
所以, 現階段你們必需要保持佔用人的地位, 也需要保留你們供款的證據。

2009-06-02 22:28:58 補充:
『在1999年買下的單位, 是房署租者置其屋計劃, 在公屋時我們都是成員, 在購買後仍是成員. 』

是否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成員問題是不太大的, 最重要的觀點是你們是否住在該單位(是否佔用人)?

如果你們是佔用人, 如果你們有證據你們是 分擔樓價 或 分擔按揭供款的, 法律 是會保障你們的權益的。
2009-06-02 4:17 am
1.你屋契人的爸爸和媽媽是有權收樓的,
因為是屋契人!
2.你們是不能防止把屋收回後再轉售,
因為你們沒有屋契!
2009-06-02 1:16 am
我記得法庭有個案例,只要證據證明你有供樓,例如入數紙,過戶記錄等,都可以呈堂證明,未必一定是契約上的名字才是真業主‧
所以我都keep 住所有單據,以防萬一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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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01000051KK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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