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租客,與業主訂了 2年租約,由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是 1年死約 + 1 年生約。但最近至發覺租約尾段,(租客或業主如取消租約要給1個月通知期便可搬走,但說明不包括首12個月內的租約),即租客不可以在第11個月通知業主。
現有問題想問:跟據這條款,租客是否要住滿1年後至可以給1個月通知期才可搬走,也需交足1年的租金?但若業主要在第13個月(到了第2年生約)加我1倍租,咁我咪要硬食1個月貴租至可以搬走呢?
請問大家,這份租約是否公平我們又可從那裏可找到多些這方面的資料呢? 非常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