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 租約問題,一個月通知期

2009-06-01 6:53 pm
本人是租客,與業主訂了 2年租約,由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是 1年死約 + 1 年生約。但最近至發覺租約尾段,(租客或業主如取消租約要給1個月通知期便可搬走,但說明不包括首12個月內的租約),即租客不可以在第11個月通知業主。

現有問題想問:跟據這條款,租客是否要住滿1年後至可以給1個月通知期才可搬走,也需交足1年的租金?但若業主要在第13個月(到了第2年生約)加我1倍租,咁我咪要硬食1個月貴租至可以搬走呢?

請問大家,這份租約是否公平我們又可從那裏可找到多些這方面的資料呢? 非常謝謝!

回答 (3)

2009-06-01 7:42 pm
✔ 最佳答案
無論在 死約期 或 生約期 內, 業主都無權加租的, 即使要住客搬走(終止租約), 也需先得到法庭(土地審裁署)的命令, 否則就是違法。
法庭也不會 無故 或 不合理 的批出收樓令的。
2009-06-02 12:55 am
呢份租約公平既. 一般人都咁簽 ka la.

死約期內. 如果你想搬走. 就要賠償住唔夠一年既月份比佢. 唔係話賠足一年既. 例如你09年4月1號起租. 住住下, 想10年1月31日前搬走. 咁你即係仲有2個月先住夠1年啦. 咁咪賠2個月租比業主 lor. 如此類推.
死約過後, 1個月通知可搬不需賠錢. 即第13個月可通知. 即你最快可於10年3月31日通知業主你住埋10年4月唔住 lak.
合約期為2年. 即2年內唔可2加減租. 1年死約指係12個月唔可以搬走姐. 另1年生約, 期內都唔可以加減租 ka. 除非雙方同意 lor. 就要改簽另一份新合約 ka la.
2009-06-01 8:07 pm
多謝你的資料

咁樣是否代表我最少要住13個月呢?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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