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向家事法庭申請管養權

2009-06-01 4:11 pm
本人有一個案,希望得到解答,謝謝.

本人有一個女兒,08年4月單程證從中國到香港,是未婚生子女,今年十二歲,由於本人住公屋,希望將女兒加入户藉,但須要法庭發出之管養權文件,女方也同意將女兒的管養權給我,我怎樣才可向法庭申請,但不想找律師,費用太貴.

謝謝
更新1:

1/6 我曾經致電到家事法庭查詢,得到的回答就是請律師,因過程很復雜, 如果真的要自已入狀紙,只能用白表申請,費用630元,但要自己寫狀紙,我 都唔知點寫,有冇人可以教吓路,唔該啦. 我曾經參考過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表格2B,唔知得唔得

更新2: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forms/fc.htm

回答 (1)

2009-06-02 1:34 am
✔ 最佳答案
一般而言,子女的管養權 (或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法庭亦可能會給予共同撫養權。

為了盡量讓子女有穩定的生活,一般的慣例是讓子女在其中一方家中居住,而定期探望另一方 (即另一方擁有子女的探視權),而探望安排可以在學校放假期間延長至數天甚至數星期。
在可行情況下,子女亦可以平均分配時間居住於雙親的不同居所中,但雙親應盡量就有關安排達成協議,以免花費更多金錢於法庭訴訟上。
如雙親希望有共同撫養權,並由雙方共同決定養育子女的一切重要事項,法庭在確定有關安排可行後,可作出此項判決。現今一般都鼓勵共同撫養,因為這樣是有利於雙親對子女負責,並且不會因婚姻破裂而終止責任。但大前提是無論撫養權授予那一方,雙方均需要有充分的協議和合作。

法庭會考慮甚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或雙方?


我的妻子要申請離婚,並計劃在排期審訊期間帶同我們唯一的女兒離開香港,我能否阻止她?


妻子拒絕見我,並且不讓我知道女兒身在何處,我應怎樣做?我如何能夠阻止我妻子奪去女兒?


父親或母親可否在獲得撫養權後,帶同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自從我與丈夫於兩年前分居後,女兒經已和他一起居住,如我現在申請離婚,我獲判女兒撫養權的可能性有多大?


如何評定子女的贍養費?


法庭在評定子女的贍養費時,會考慮甚麼因素?

收錄日期: 2021-04-16 22:05: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01000051KK0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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