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唔知道您所講的資產是否相同, 但由於所問的都是同一條稅例, 所以一同回答.
首先, 稅例並無訂明購買本地資產可免稅, 購買海外資產不可免稅. 香港的稅例是地域徵稅, 卽在香港賺取或源自香港的利潤須要繳稅.(稅務條例16(1)條)
因此, 在支出上要看該支出是否為賺取須繳納香港利得稅而引起. 所以要看該資產是否可產生須繳稅的收入.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話, 該利息不能扣稅. 如可產生須繳稅的收入, 則須考慮該利息是否符合稅務條例16(2)條所訂的6個條件之1.
1. 您公司是否一間財務機構;
2. 您公司是否一間公共事業機構;
3. 如您公司向一間非財務機構借款而該非財務機構是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4. 您公司是向一間財務機構借款;
5. 如向您公司借款的並非一間財務機構或一間非財務機構而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則您公司所借的款項必須全部用作購買機器或存貨而可產生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6. 發行上市債券.
而通過上述16(2)條後仍需考慮16(2A), (2B) 及 (2C)的反避稅條例.
您公司所買的資產是可產生部份須繳納香港利得稅的收入, 所以可根據16(1)條作為開支, 當然有部份不能當作支出. 但在分析如何分配前, 必須考慮16(2)及反避稅條例先.
您公司是向銀行借入貸款的, 所以符合16(2)(d)條的條件. 但由於您沒有說明用什麼資產作為抵押, 所以不能解答反避稅條例是否適用.
一般來說, 如抵押品為存款, 16(2A)及(2B)條適用. 而您公司並非發行上市債券, 所以16(2C)條不適用.
假設反避稅條例不適用於您公司的借款, 利息開支須根據16(1)條以須繳納香港利得稅佔該資產的總收入的比例分配為可扣稅的開支. (稅務上訴委員會案例D96/89及D61/91).
由於您公司的資產有部份不能產生於香港繳稅的收入, 如該些資產的金額比對所有資產為一重要比例, 稅務局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112A章稅務規則2A將您公司的所有開支分以上述比例分配成可扣稅及不可扣稅的開支而並非單單分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