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平安紙 how much ?兩有乜分別 ?

2009-05-30 11:00 am
立遺囑,平安紙 how much ?兩有乜分別 ?要否見証人 ?
更新1:

若果我死時,D見証人亦已死,有冇影響?

回答 (2)

2009-05-30 5:02 pm
✔ 最佳答案
1. 遺囑其實即係平安紙. 只不過有 d 老人家避忌 "遺囑" 兩字唔好意頭, 先以 "平安紙" 稱之.
2. 立遺囑一定要有見証人. 請參閱以下嘅遺囑條例規定.
3. 立遺囑唔一定要通過律師代辦, 只要符合以下嘅遺囑條例規定, 一樣可以自行立遺囑. 但當然, 揾律師做就比較穩妥 d 啦. 收費由幾百到幾千都有, 視乎其遺囑嘅複雜度, 銀碼及律師行知名度 (你揾孖士打國際律師行一定貴過葉謝鄧).

香港法律第30章<遺囑條例>第5條 - 遺囑的簽署及見證:
(1) 除另有規定外, 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 否則無效 -
(a) 以書面訂立, 並由立遺囑人簽署, 或 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b)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
(c) 立遺囑人是在 2名或 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 及
(d) 每名見證人在 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 其他見證人面前)─
(i)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 或
(ii)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
立遺囑最



2009-05-30 09:50:30 補充:
無影響. 見証人係見証你簽遺囑果一刻. 佢嘅見証在佢死後仍然有效.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9-05-30 5:01 pm
遺囑又名平安紙;兩沒有分別!

遺囑條例(Will Ordinance)規定,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1.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2.承認其所作的簽署。

立遺囑間間律師行收費都差不多.

手續好簡單. 打去律師行電話預約. 到時會有法律文員(Legal Clerk, 俗稱 "師爺")接見你, 同攞你d個人資料與及詢問你大約想點處置你的資產. 你決定做時就放低錢("Cost on Account" - 一般係幾千元, 會比實際收費較多, 因為重會收影印, 物業查册之類費用. 用唔哂的錢會退番俾你) 律師會幫你寫平安紙, 做好再call你上去. 合你意就簽名及由律師及見証人見證.

資產有變, 是須要重新再立平安紙. 但如揾番同一間律師行, 收費會較第一次平小小.如果律師行倒閉, 律師公會會委派另一家律師行接手該倒閉律師行的客戶. 不會影響到客戶的平安紙.

2009-05-30 16:12:16 補充:
任何人可藉按照本條例規定而簽立的遺囑處置其去世時享有實益、而去世後則轉予其遺產代理人的所有財產。

“處置”(disposition) 指任何遺贈、饋贈、受益的指定或任何產業或權益的給予。

“財產”(property) 包括所有土地及非土地財產

2009-05-30 16:12:51 補充:
任何人如見證遺囑的簽立,而該遺囑對該人或其配偶作出任何財產的處置或作出對任何財產有影響的處置(押記或償債的指示除外),則該項處置中凡有關該名見證遺囑簽立的人、其配偶或根據該人或其配偶的權利而提出要求者的部分,均屬無效。

2009-05-30 16:13:42 補充:
除某些情況外,遺囑可因婚姻而撤銷
(1) 除法何另有規定外,立遺囑人於簽立遺囑後締結婚姻,該遺囑即予撤銷。

(2) 在行使指定受益的權力時,除非如此指定的財產若沒有該項指定便會傳移予立遺囑人的遺產代理人,否則即使立遺囑人其後締結婚姻,遺囑所作的處置仍須有效。

2009-05-30 16:13:47 補充:
(3) 凡遺囑內顯示出立遺囑人在該遺囑訂立時,正預期與某人締結婚姻,而且其意願是不欲該遺囑因該段婚姻而撤銷,則該遺囑不得因立遺囑人與該人締結婚姻而撤銷。

(4) 凡遺囑內顯示出立遺囑人在該遺囑訂立時,正預期與某人締結婚姻,而且其意願是不欲該遺囑所作的處置因該段婚姻而撤銷,則─

(a) 即使有該段婚姻,該項處置仍然生效;及

(b) 該遺囑所作的其他處置亦須生效,除非該遺囑內顯示出立遺囑人意欲該項處置因該段婚姻而撤銷。

2009-05-30 16:14:09 補充:
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銷,除非:

(a) 因締結婚姻而撤銷;

(b) 藉另一有效的遺囑而撤銷;

(c) 藉立遺囑人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的遺囑撤銷書而撤銷;或

(d) 由立遺囑人,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銷該遺囑的情況下將該遺囑燒毀、撕毀或以其他方法毀滅而撤銷。

2009-05-30 16:14:28 補充:
除非有關遺囑顯示出相反的意願,否則每份遺囑就其所涵蓋的遺產而言,須解釋為在猶如該遺囑是在緊接立遺囑人去世前簽立的情況下表達其意思和生效。

2009-05-30 16:15:11 補充:
遺囑簽立後,其中的塗改、安插於行間的字或其他更改均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除非在作如此更改前,遺囑的字義或作用並不明顯,而該等更改是由立遺囑人以他在作出該等更改時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

立遺囑人及任何所需的見證人如依以下規定簽署,該遺囑連同更改的部分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a) 在遺囑上與更改處相對或接近之處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簽署;或

(b) 於述及該項更改的備忘錄的末端、結尾或相對處,及在遺囑的結尾或其他部分簽署。

2009-05-30 16:15:37 補充:
遺囑的解釋不得因立遺囑人在簽立遺囑後改變居籍 (domicile) 而有所更改。

2009-05-30 16:16:15 補充:
2004訂立遺囑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寫,兩者在法律上沒分別,立囑必須要有兩個人見証,雙方人士簽名的時候,必須同時在場。

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便照遺囑所述,依樣葫蘆地分配,沒有遺囑的話,便限無遺囑條例分配。但法律同時容許,在這大原則的情況下,死者的親屬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就遺產分一杯羹,這等人包括死者的血系親屬,如父母和子女,也包括前度配偶和一些死者生時以子女對待的孩子。

2009-05-30 16:16:47 補充:
遺囑簽立後,除以遺囑條例第13(1)條所述的作為撤銷遺囑外,將遺囑所包括或與遺囑有關的財產作轉易或其他作為,均不阻止遺囑就立遺囑人去世時有權以遺囑處置的產業或財產內的權益等的實行。

2009-05-30 16:17:27 補充:
遺產管理官如認為某宗遺產的全部總值不超過$150,000,則可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為了他認為是與該宗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的利益,無須任何授予書或其他法律手續而將該宗遺產收集及以簡易方式管理。
參考: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收錄日期: 2021-04-18 14:44: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30000051KK0021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