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毀犯罪證據和故意掩飾罪行是否犯法?請答下我,我好想知!

2009-05-29 8:36 am
請問消毀犯罪證據和故意掩飾罪行是否犯法?有相關法例嗎?請列明

回答 (2)

2009-05-29 11:53 am
✔ 最佳答案
當然犯法

普通法(common law)下,可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以前最高係監禁7年及罰款,但2008年修例,現時無上限: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I: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5) 凡任何人被裁定犯了普通法中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該人可在法院的酌情決定下,被處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但上述監禁及罰款須受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或《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該法院可依法判處的最高監禁刑期及最高罰款額的限制所規限。 (由2008年第10號第15條增補)

成文法下,如果消毀犯罪證據和故意掩飾罪行既人同個罪犯係兩個人,可控以下列兩罪: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協助罪犯的罰則
(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
(2) 如在循公訴程序審訊可逮捕的罪行時,陪審團信納有人已犯被控告的罪行(或被控人就該控罪或會被裁斷有罪的另一罪行),但裁斷被控人就該罪行無罪,而陪審團如信納該人就被控告的罪行(或該另一罪行)而言,犯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則可裁斷該人就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有罪。
(3) 任何人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有罪─(a) 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或
(b) 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4) 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5) 第(4)款不阻止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逮捕或發出逮捕令以逮捕任何人,亦不阻止將被控告該罪行的人還押羈留或予以保釋。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1條:隱瞞罪行的罰則
(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2)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3) 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4) 除本條所訂者外,有代價地就罪行(叛逆罪除外)不予檢控或作出任何妨礙檢控的行為,並非一項罪行。

2009-05-29 8:44 am
如無估錯 , 呢D應該係妨礙司法公正
最高刑罰監禁7年 另加罰款

希望幫到你 !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29: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29000051KK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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