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朋友,你的答案如下:
1)若要一個月通知期,而你想7月1日係最後工作日的話,那麼,你的通知期是6月1日,因為,正如勞工處職員所說,遞信當日都是會計算在內的。但是,值得留意的是,若你在放前或放工後才遞信的話,公司有可能不將該是視為通知期的第1日。為了避免雙方出現爭拗的話,最好提前至5月31日遞信,並且在信內列明,你的最後工作日是6月30日。
但我有另一個建議,就是在6月2日當日才遞信,那麼,即使你在信內沒有提過最後的工作日期是何日,但因為是一個月通知期的關係,你的最後工作日期便是7月1日,雖然,當日是不用返工(是勞工假),但你仍然可以得到當日的全日工資。若然公司不將當日的人工出比你,你有100%的機會可以追討成功的。除非,你不符合418的條件。
有關418條款(連續性合約)的詳細資料,請看下列勞工處的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1.pdf
(連續性合約的部分)
有關通知期的詳情,也可到下列網址查看: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部分)
2009-05-29 00:42:43 補充:
要點補充:
你除了要符合418條款外,還必需至少做滿3個月,才可以在6月2日遞信時,得到7月1日當日的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