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一般的離職,需要給予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通知期一般是一個月或一星期,視乎個別所簽的僱傭合約而定。
3)一般來說,在頭一個月的試用期內,雙方都不需要任何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4)滿了一個月的試用期,但未滿3個月的試用期,通常都會是7日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5)過了3個月的試用期後,多數的公司,都會以1個月1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會有公司同樣會以7日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這是合法的。
6)其實,在3個月的試用期後,通知期是多少,並沒有硬性規定的,可以是7日,10日,1個月,甚至是2個月都可以,不過,在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上規定,最少是7日。另外,在3個月的試用期後,而在僱傭合約內或口頭上也沒有提到通知期是多少的話,在勞工法例上,規定是以1個月為通知期的。
7)朋友,你與公司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是多少,需要參考你所簽的僱傭合約而定。
8)如果你還沒有過試用期的頭1個月,但公司依然要你給予任何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話,便是與勞工法例有抵觸,但凡有抵觸的僱傭合約,都會自動失效,即是說,在這情況下,你完全無需給予公司任何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便可即時離職。
9)一般來說,雙方結束僱傭關係後,僱主必需要在雙方結束僱傭關係後7日內,支清所有僱員的工資,包括任何的津貼,勤工,以及未曾放的年假折算而來的金錢等在內。
10)除了遣散費,因為,遣散費可以在雙方結束僱傭關係後的2個月內支清。
11)值得一提的,有些特別的情況,僱員可以即時與僱主終止雙方的僱傭關係而不需要任何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詳情可瀏覽下列相關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12)29/5/2009通知經理辭職唔做,假設你需要1個月通知期的話,那麼,你的最後工作日,便是28/6/2009。正式的離職日期是29/6/2009
13)29/5/2009通知經理辭職唔做,假設你需要1星期通知期的話,那麼,你的最後工作日,便是4/62009。正式的離職日期是5/6/2009。
14)又假若你是需要1個月通知期,而又想提早走,但又不想補償代通知金給僱主的話,是有辦法的。就是只返半個月工便可以走,因為,你有半個月人工在僱主手上,只是欠僱主半個月的代通知金,在此情況下,便會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