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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龍先生於2 0 0 5 年1 0 月獲委任為律政司司長。在出任律政司司長之前,他是私人執業大律師。2 0 0 3 年7 月至8月期間,黃先生擔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在1 9 8 9至2 0 0 5 年期間, 他曾擔任多屆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成員,並於2 0 0 3 至2 0 0 5 年出任該會法律教育委員會主席。
黃先生曾出任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主席、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主席,以及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上訴委員會主席。他亦曾擔任香港施達基金會副主席,並為香港基督教關懷無家者協會擔任顧問和參與義務工作。
黃先生於1 9 8 6 年畢業於劍橋大學麥格達倫學院, 獲頒劍橋大學學士(法律)及劍橋大學碩士(法律)學位。1 9 8 7 年,他獲認許為英國大律師,同年獲認許為香港執業大律師。2 0 0 2年, 在香港奉委為資深大律師。2 0 0 5 年1 0 月, 他獲委任為太平紳士。2 0 0 7 年1 0 月, 他獲中殿律師學院選為委員。
律政司司長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他是行政長官、政府、個別政府部門及機構的首要法律顧問。現任律政司司長也獲委任為行政會議議員。除了進行刑事訴訟外,律政司司長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訴訟中,亦以被告人身份與訟。
律政司司長於1997年7月1日前稱律政司。
律政司司長是律政司的首長,職責繁重,既是行政長官、政府、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及機構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
檢控刑事罪行與否,完全由律政司司長決定,律政司司長在這方面的工作完全獨立,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訴訟中,律政司司長以被告人身分與訟,並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及公眾利益。
廣義上,律政司司長有責任維護公眾利益,他可申請司法覆核,以強制執行公法方面的權利,也有權介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在審裁研訊中,他代表公眾利益而以律師身分提供法律意見。律政司司長也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在所有為使慈善信託或公眾信託得以執行而進行的訴訟中,律政司司長必須為與訟一方。此外,為一般公眾利益,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作為"法庭之友"(協助法庭解決問題的人),其中最重要的事例是把涉嫌藐視法庭的個案通知法院。
在眾多其他職能之中,律政司司長同時兼任執業律師聯絡委員會和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以及撲滅罪行委員會副主席。他亦是政務司司長領導的政策委員會、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和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