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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王國(英文:United Kindom,縮寫:UK,全名: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歷史發展以英格蘭王國為核心,逐次併入威爾斯公國、蘇格蘭王國和愛爾蘭王國。目前聯合王國的領土包含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和北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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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年,英格蘭王國以《聯合法案》合併威爾斯公國,再以《1707年聯合法案》合併蘇格蘭王國成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再以《1800年聯合法案》合併愛爾蘭王國成為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王國。1922年,愛爾蘭自由邦脫離聯合王國,但北愛爾蘭留下。1927年,改名為愛爾蘭共和國,並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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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的世界各大帝國的版圖
征服威爾斯
中世紀時候,威爾斯由許多地方公國分別統治,幾乎沒統一過。當英格蘭受到諾曼人侵入時,威爾斯人也南進接鄰英格蘭的邊界地區,在當地和威爾斯東部建立一些貴族統治。威爾斯北部和西部則逐漸統一在 Llywelyn the Great 等人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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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位於都柏林的英愛戰爭紀念碑。
1282年,英格蘭王愛德華一世征服最後一個威爾斯北部和西部的威爾斯公國[1],兩年後以《羅德蘭法令》(Statute of Rhuddlan)確立自己在該地區的統治。1301年2月7日,他為了平息當地威爾斯人,冊封其出生於威爾斯的兒子為威爾斯親王(後來繼任為愛德華二世)。此一將威爾斯親王頭銜封給英國君主長子的傳統,至今持續實行。英王室直接統治這塊地區,故稱之威爾斯公國(1284年—1536年)。該公國之外的威爾斯東部和南部地區,仍然不受英王管轄。
1535年,《聯合法案》完成英格蘭和威爾斯的統一,劃分後者為13個郡,並規定英格蘭法律通行全威爾斯,英文為其官方語言。大部分威爾斯人因此無法擔任政府公職,但可以派代表參與英國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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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將軍查理斯康華里(Charles Cornwallis)於約克鎮投降,莊柏(John Trumbull)繪於1797年。失去美國殖民地象徵著第一大英帝國的結束。
合併蘇格蘭
蘇格蘭原是獨立王國,不受南方鄰居英格蘭統治。蘇格蘭氣候較惡劣,相對貧窮。蘇格蘭和法國的「老同盟」(Auld Alliance)關係,向來使英格蘭相當緊張,企圖離間蘇格蘭和天主教法國。蘇格蘭宗教改革派利用此一天主教新舊教派的矛盾,迫使舊教的蘇格蘭女王瑪麗一世退位且逃亡英格蘭。其子詹姆士六世繼位,由新教的大臣攝政。
當時的英王伊莉莎白一世信奉新教,是瑪麗一世的異母妹。由於她們父親亨利八世和伊莉莎白一世母親安妮博林的婚姻正當性,仍然被舊教質疑,瑪麗一世遂自認更有資格繼承王位,陰謀取而代之,但終告失敗。伊莉莎白一世軟禁並審訊她,最後以叛國罪處死。
1603年,蘇格蘭詹姆士六世繼承伊莉莎白一世,成為英格蘭王詹姆士一世,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但兩王國分立且各有議會。往後100餘年中,雙方在宗教和政治的差異仍大,時有對立競爭衝突,共通的王室也無法阻止。
1625年,查理一世繼位。他以君權神授說擴大王權,與議會氣氛緊張,進而發生戰爭。這場英國內戰從1642年開始,至1649年以國王被處死為結束,國家進入英格蘭聯邦時期(1649年-1653年),克倫威爾成為護國公。新政權未得到廣泛支持。克倫威爾死後,其子理查克倫威爾受到軍官和人民逼迫,重新召開父親解散的議會。1659年,議會宣佈君主制復辟。1660年,查理二世登基。
1702年,安妮女王繼位,希望更緊密結合蘇格蘭。1706年,她公布聯合法案草案,認真協商合併。但蘇格蘭內部激烈辯論,某些地區還相當排斥。反對者認為草案缺少利益方面的協議,必然會失敗。蘇格蘭議會最後決議接受,主因是它已接近破產了。
安妮女王批准《1707年聯合法案》,廢止雙方王國和議會,取代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和大不列顛議會,自己是首位大不列顛君王。議會設在倫敦西敏寺,內有45名蘇格蘭議員。兩地從此可以自由貿易,但原有的制度習俗依然維持、法律仍舊分開、貨幣各自發行、蘇格蘭教會與英格蘭教會也同時保留。該法案並計劃改名兩地為「北不列顛」、「南不列顛」,但由於無人使用而很快取消。
合併愛爾蘭
英格蘭王亨利二世展開對愛爾蘭的征服,起因是諾曼人在愛爾蘭取得了根據地。他們並非英格蘭人,也不聽從英格蘭王命令。諾曼人理查費茲吉伯特克雷(Richard fitzGilbert de Clare,『Strongbow』)是威爾斯男爵,外號「強弓手」。他協助一位被驅逐的愛爾蘭國王迪阿爾木德麥克姆洛(Diarmuid MacMorrough)奪回其蘭斯特王國(Kingdom of Leinster)。1170年,他佔領都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