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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的工作範圍相當廣泛,包括構思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能源效益等政策,執行環保法例,監察環境質素,為多類廢物提供收集、轉運、處理和處置設施,就城市規劃及新政策對環境的影響提供意見,處理污染投訴和事件,提高市民的環保意識,以及鼓勵市民支持環保工作。這些職責及功能共涵蓋以下六個計劃綱領:
1 空氣計劃綱領
-制訂目標空氣質素指標及指引。
-草擬和實施多項管制空氣污染的計劃。
-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保護臭氧層條例》,以管制工廠、污染源作業程序、車輛、消耗臭氧層物質、石棉和其他來源引致的空氣污染。
-設立空氣質素監察網絡和多間實驗室提供空氣質素資料。這些資料可用於核證現有計劃的成效,同時有助開發新政策。
2 環境評估及規劃計劃綱領
-檢討對環境影響深遠的計劃、規劃建議書及發展策略的環評結果。
-如發現可能出現環境問題,則實施預防及緩解措施。
-監察策略性環境評估及環境影響的研究。
-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確保恰當地評估和管制對環境的影響。
-派員列席城市規劃委員會及其他規劃委員會,在初步的規劃階段提供有關環境的意見。
-向行政局及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供環境資料,以協助制訂各項明智的決策。
-推廣環保管理、企業環境報告和其他管理環境的措施。
3 環境保育綱領
-制定統籌能源效益計劃,包括在大廈內使用可再生能源及更廣泛採用水冷式空氣調節系統;以及提高市民對能源效益及節約措施的認識,以及鼓勵市民使用有關措施。
4 噪音計劃綱領
-制訂環境噪音政策。
-在政策及計劃發展的規劃階段提供專業意見,以預防及減少噪音問題。
-透過港九新界共四個區域辦事處攜手與警方執行《噪音管制條例》。
-構思更完善的新法例。
-針對現有的交通噪音及其他噪音問題制訂可行持續建議。
5 廢物計劃綱領
-統籌策略性及地區性設施的工程計劃,藉此管理固體及特殊廢物。
-管理廢物處置設施和修復停止運作的堆填區。
-執行《廢物處置條例》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以遏止非法棄置各種廢物,以及鼓勵人們營運符合環保原則的廢物處理設施。有關行動包括執法管制非法進出口廢物。
-制訂新或已修訂的立法建議書,以迎合廢物管理的新需要,同時改善管制的成效。
-制訂多項計劃,藉以推廣和鼓勵減少廢物及廢物循環再造。
-構思及推行收費計劃,藉以鼓勵減少廢物及收回廢物管理服務的成本。
-制訂新策略處理不同種類的廢物,特別是危險或難以處理的廢物。
-就評估及補救受危險物品污染的土地提供意見及制定指引和標準。
6 水質計劃綱領
-制訂水質指標,以保障海洋生物及市民健康。
-監察水質和沉積物的質素。
-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例。
-提供足夠的污水排放和污水處理設施。
-評估策略性及地區發展項目對水質的影響,同時規定所有發展計劃均需把水質影響評估結果列為考慮因素。
-建議修訂有關預防水污染的法例。
-進行專門調查研究蒐集資料,以便構思政策和作出預防性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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