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報告問題

2009-05-24 9:35 am
1.如果已經向地檢署提告過失致死了,但是還沒開過庭,目前還是
他字號,但是已經過了6個月,請問還可以請律師去向鑑定委員會
申請鑑定報告嗎?因為律師要幫我打官司.所以需要鑑定報告

2.我的家人因為車禍事故,但是當時人只有皮外傷,過2週後死亡,
2個月後,我去向警察局申請提告,但是警察局竟然跟我說你們
不是和解了嗎?

我對他說當事人都死了,怎麼和解? 人都死了,請問是誰來跟你和
解的?這時他才恍然大悟說這案子已經送上去了,我問他送上去
哪裡?結果那位警察不但答不出來還罵了我一頓說
"就是上面啦,你不懂還跟我爭!"

關於第2點我想問的是,請問有何方法証明警察延後送這個案子?

3.跟我們家發生車禍的那方,從我家人過世後一直採取不聞不問
的方式,我們只能主動連絡,但是對方卻在電話中跟我們說,"要
白包是吧!可以,找一天來我家拿!",我真恨當時沒錄音下來,請問
律師或檢察官有權責或方法可以調閱通話紀錄嗎?

4.請問對方如此不聞不問,我們在法庭上有什麼方式可以陳述這
點呢?
更新1:

5.請問過失傷害真的不痛不癢嗎?若是對方就是寧可承擔過失傷害也不 願意和解,請問我們受害的一方就真的只能這樣嗎?

更新2:

謝謝各位看到我的問題,可能是我的問題描述的不夠清楚,現補充如下 1.已經向地檢署提告了,還可以自己去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嗎?律師的權責 拿的到嗎? 2.因為車禍當天我的家人只有受傷沒有死亡,所以算是告訴乃論,也因為 如此,警方似乎沒有如實呈報,之後知道我們家要提告了,才趕快補上報 告交差,請問這個可以查的到嗎?例如查看申報的時間..之類的,講白一 點,我就是合理的懷疑警方有吃案,到後來發現出人命了,才處理該處理 的文件

更新3:

dear 巧斧玲瓏奪天工,請問 1.申請來的通聯紀錄可以當呈堂證供嗎? 2.今天我花錢請了委任律師,那麼他的工作不就是代表我嗎? 那麼有缺資料應該是他要想辦法去調閱吧,我這樣說對嗎? 3.請問聽說現在是採"絕對路權制",我家人是在5.1公尺的道路騎機車 和一輛汽車從3.1公尺的道路衝出來相撞,根據警察的現場圖,對方的汽 車已經過了道路的一半了,請問他一點肇事責任都沒有嗎?

更新4:

dear阿Q 1.死亡證明書是當地衛生所開立的,但是是根據就診紀錄內容所開 我們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被衛生所開立死因:生病或自然死,當時我們有跟他提及是因車禍導致 2.沒錯當時可能只是因為受傷,所以警察沒有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資料,但是在我家人死亡後,警察就應該立即主動將案子向上提報了不是嗎? 但是我們家人死亡過後的一個月去警察局詢問,竟然得到的結論是"你們不是和解了嗎?" 這個答案一聽擺明了就是 他們還沒有處理,所以我才想詢問該如何調查警察有無疏失

回答 (8)

2009-05-24 11:13 am
✔ 最佳答案
把問題找出來。

一、請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請雙向通聯記錄,費用不用上千元,

幾百元就搞定了。

二、車禍事故鑑定報告書,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即

受害人的親屬三等親之內的相關證件、死亡證明等申請核發。

三、地檢署遲遲未開庭,可能是 " 還不知道 " 被害人死亡了,

所以你必須向地檢署提出陳報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盡速

開庭偵查,並且要求醫院的醫生出具甲種診斷證明,藉此證明

被害人死亡和遭受車禍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四、閣下所提的人、事、物,幾乎全部都要自己去跑的,因為

律師沒有那麼乖、那麼厲害、那麼的有責任感去幫你處理這些

瑣事,律師的責任和能力、在於替告訴人或者被告爭取權益,

五、所謂的過失傷害、如今已然變成 " 過失致死 " 而不是過失

殺人,但如前述、你必須證明受害人的死亡和車禍,有絕對的

因果關係,否則過失傷害和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刑罰完全不

同。

六、陳報狀的意思就是要讓告訴人、被告陳述自己的意見,並

補強證據之類的表達意見書狀,但必須要有 " 證據 " 否則你寫

一堆,卻沒有 " 證據 " 證明,相對的就沒啥效果了。

希望這些意見對你有幫助。

2009-05-24 20:10:47 補充:
一、申請來的通聯紀錄可以當呈堂證供嗎?

答案 : 可以。

二、今天我花錢請了委任律師,那麼他的工作不就是代表我嗎?

答案 : 是的,律師代表你、也要替你爭取權益。

三、那麼有缺資料、應該是他要想辦法去調閱吧,我這樣說對嗎?

答案 : 不對、因為有些東西,必須當事人或者親屬親自辦理,有些律師

可以替你申請的,你可以和律師溝通哪些東西是你自己要親自去的,哪

些東西律師可以替你處理,這樣才對阿。

2009-05-24 20:10:58 補充:
四、請問聽說現在是採 " 絕對路權制 " 我家人是在5.1公尺的道路騎機車

和一輛汽車從3.1公尺的道路衝出來相撞,根據警察的現場圖、對方的汽

車已經過了道路的一半了,請問他一點肇事責任都沒有嗎?

答案 : 必須針對當時是否有交通號誌、還有所謂的車禍鑑定報告做為憑

而不是單方面的看著現場事故草圖揣摩,不管你有任何意見和不能接受

的事實,請你記住、法律他是用 " 證據 " 作為論斷依據,所以很多事情

都會有所謂的口說無憑,必須白紙黑字處理,積極的去找出對你們有利

的證據、還有對方有無涉及過失作為出發點,儘力去蒐證、這樣才是正

確的。

2009-05-24 20:20:12 補充:
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殺人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009-05-24 20:20:17 補充:
順帶向樓主 小全 說聲抱歉,很久沒看法條誤解了你的(過失殺人罪)當成

過失致死罪。

何謂過失?其字義上來說、就如同法院常常判決會引用的字句,如下 :

應注意而未注意致生危害、傷害。其實這些東西樓主可以自己去問律師

因為你都說了有律師要幫你打官司,直接請教律師或許會更正確。

2009-05-24 20:28:04 補充:
簡述訴訟程序。

一、報案後由警察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察後依證據和職權

給予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

二、起訴後的案件,必須移送法院審判,法院依據心證、證據等,作出

判決。

三、不服法院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直到定讞

所以程序上樓主若有疑問也請你把你的質疑說給律師參考。
參考: 自己、立法院法律系統。
2016-03-10 12: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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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4 2:51 p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y
2009-05-25 7:37 am
對方如此態度
建議先去地院申請民事假扣押裁定
2009-05-24 7:39 pm
一、死亡證明書是何單位所開立,依規定非病死都要由家屬向警方報案,警方制作家屬及肇事者筆錄後,再向地檢署報請檢察官相驗屍體,檢方會分「相」字案件偵查,如肇事者有過失,會自動簽「偵」字案件偵查。
二、車禍目前是由交通隊處理,可能當時只是受傷,故沒有向地檢署請求相驗。檢方受理你提告,因沒有資料才分「他」字案在查,檢方可能再等警方資料。
三、如由醫院所開 死亡證明書,死因如寫病死非車禍造成,此件與車禍可能沒有因果關係,所以死因是重點。

2009-05-25 21:33:37 補充:
一、你們有跟衛生所提及是因車禍導致,衛生所應該「不敢」開死亡證明書,那是牽涉到刑事責任。衛生所是依據何資料開立死因:生病或自然死。病死在醫院沒有醫療資料不願開死亡證書時,衛生所才會依家屬所提供之前醫療記錄判斷開立死亡證明書,那是屬於行政相驗。除非 衛生所「醫師」看到屍體,即可判斷係病死,死因與車禍無關。
二、警方知悉有人因車禍死亡應向地檢署請求相驗,沒有向地檢署請求相驗,警方就有疏失。
三、屍體應暫冰存,請檢方相驗死因(解剖)。
四、問題所在,警方為何沒有向地檢署請求相驗,以致造成困擾。
參考: 工作實務經驗
2009-05-24 12:11 pm
dear terry,
謝謝,因為要打官司,所以我也希望能夠吸收一點知識,能夠幫上一點忙
2009-05-24 11:28 am
你不是有請律師了;怎有問題不跟他請教.你的案子過程不知道要如何幫你?
2009-05-24 10:34 am
可以在案發30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免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不需要直接[花冤枉錢]申請鑑定。
一般律師看到初步分析研判表就知道狀況了 如果開偵查庭時對您不利的話 您可以跟檢察官要求向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那是為了釐清是你家人撞他 還是對方撞你家人
若真的想送自行至交通大隊裁決所送件裁決,
規費是NT$3,000,要自己負擔,大約工作天兩個月
2.警察會將整個案子往上呈送(轄區法院、地檢)
一般警察送件會比較慢 因為他什麼時候送你也不知道 就算證明這點也沒有意義
3.您只要告訴檢察官說對方態度惡劣 不聞不問 除非對方反駁不然檢查官會採信 檢查官有興趣就會調閱通話紀錄
4.對方不聞不問在法庭上說明就可以了,您可以再打電話給他 然後將整個過程錄音,燒成光碟送上去
5.如果只是單純皮外傷的過失傷害罪 能賠償的就很有限而且刑責不高 如果死亡是對方造成的那就不一樣了 那是過失殺人是公訴罪 罪刑高很多 對方不願合解不外乎一.沒錢 二.您應該認為死亡是他造成的 開的價錢會很高 所以只有在法院釐清責任了 因為如果是過失殺人 和解還是會有前科 不過可以緩刑

收錄日期: 2021-05-03 0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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