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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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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港澳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8款後段、第10款至第13款規定之申請人與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條件者。但依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仍得申請定居。
二、注意事項:
(一)以依親事由申請,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依「港澳許可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請變更居留事由者,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自核准變更之翌日起算。
三、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 且橫3.5公分 、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 及超過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四)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經中華旅行社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申請居留時如已附前述證件,可免附)
(五)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六)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七)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四、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所謂居留一定期間,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連續居留滿1年且出境未超過30日。1年內得出境30日,其出境次數不予限制,出境日數自出境之翌日起算,當日出入境者,以1日計算;出境如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予累計出境期間,亦不予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
五、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5條之1第1項及第2 項規定:申請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3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 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2009-05-23 14:30:33 補充:
六、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本署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
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2009-05-23 14:30:43 補充: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idno=0406
2009-05-23 14:31:18 補充:
希望幫到你!!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