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9歲,系04年同內地女友注冊結婚,05年用一般家庭類別申請公屋 ,但系我仲未住滿7年(我系2003年到港居住)。甘樣我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嗎(我05年9月就收到房屋署既藍色卡)?而我太太裡個月已獲批準赴港定居,到時可唔可以加她既名入去?甘樣系唔系會快D?
我養父系退休公務員,他家下已經超過65歲,但系因為退休金太少(他系病退)同埋身體健康問題而要拿綜援金。我而家同他一起住系公屋(公屋系他的名,我無名既,當時我赴港定居時他有寫過信通知房屋署)。我可唔可以同他一起加埋我太太申請一間大D既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