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屈人是否可以告她?? (10點)

2009-05-23 7:43 am
今日辨論比賽話題是(餐廳是否禁煙)
有兩位同學同老師講話見到我食煙
個老師叫我去不讚成果邊
我無去....佢話同我呀媽講我食煙
我叫佢你咪講囉....我又無食
佢之後打比我呀媽話我食煙


這已經是否可以告她誹謗?
如果可以告...應可做什麼....有什麼方法能告她誹謗....謝謝

回答 (1)

2009-05-25 12:29 am
✔ 最佳答案
唔可以告佢誹謗。如果你堅持:

原告人可以在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團)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可能有陪審團)展開訴訟。 註: 區域法院只可頒令最多一百萬元的賠償。

在高等法院,誹謗案不一定要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根據 《高等法院條例》第 33A 條 (香港法例第 4 章),如果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認為有需要,都可申請傳召陪審團。不過,如法庭認為審訊會涉及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需要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拒絕申請人的要求,而不傳召陪審團進行審訊。

如果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陪審團就會負責決定被告人是否需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同時你你留意: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未必一定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 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v Claudia Mo 一案是與電視廣播有關,而 Tse Wai Chun Paul v Cheng Albert & Anor. 一案則涉及電台廣播。在上述兩宗案件中,電視和電台廣播的內容都被視為永久形式誹謗,而非短暫形式誹謗。背後的原理是,儘管這些電視和電台節目的內容是以口頭方式說出,但通常都會被相關的電視台或電台錄起,而一般公眾亦可能會錄起這些節目,所以這些節目內容會被視為用永久形式發布,如果證實內容具有誹謗性的意思,便會構成永久形式誹謗(註:短暫形式誹謗是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的另一個主要分別,是永久形式誹謗本身 即可予以訴訟 (即可以假定原告人已蒙受一定程度的損害) ; 至於短暫形式誹謗,原告人便需要證明自己蒙受甚麼損害, 除非有關陳述聲稱原告人 :

曾干犯可被判監禁的刑事罪行;
現時患有傳染病;
不貞節或曾與任何婦女通姦;或
不勝任或不適合從事任何職位、專業、貿易生意或行業。
即是說,如果有關事件被證實為永久形式誹謗,或被證實是屬於短暫形式誹謗 ( 但誹謗內容是關於以上四項的任何一項 ) ,原告人便毋須向法庭提出證據,以證明自己蒙受了甚麼損害 ( 但當法庭評估賠償數額時,原告人仍可提出相關證據 ) 。

由於你的老師只說你吸煙而不是以上四項故此你真的提出訴訟亦一定會敗訴的。

以上內容轉載自:http://www.hkclic.org/ch/index.shtml

2009-05-24 16:33:52 補充:
與老師的關係太惡劣最終吃虧的只會是學生,日後你的顧主(尤其是第一份工),你會向學校查詢。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8: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22000051KK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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