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車禍問題】對方沒有誠意要和解怎辦?(20點)

2009-05-23 7:54 am
  前幾天我朋友騎摩托車載著她女友,那條路只有兩線道,而路邊有停車格,有一台轎車在路中間臨時停車,然後副駕駛座的乘客開車門撞到我朋友,而我朋友也沒印象肇事者是否有打方向燈,當時路邊有停放汽車,所以我朋友的機車就被肇事的車門和路邊的車卡在中間,左手及左大腿因撞到車門挫傷很嚴重還瘀青一片,還好路邊有停車不然不知飛哪去了。
  後來副駕駛座的人一下車,駕駛就將車子移開,破壞了現場,下車後的態度又很差(是個女的),之後交通隊的也來做了現場,還說雙方都有將車子移動,但是我朋友的摩托車一直都沒移動,因為他到醫療人員來幫他治療時他一直坐在車上,之後我朋友和他女友就被救護車送往醫院,但駕駛的人一直強調不是她的錯,還硬要說我朋友有超速等等,態度非常惡劣,而開門的人已經嚇傻了,到了醫院交通隊的員警也各自做了筆錄,而對方還一直說謊,說什麼他車子沒有移動,最後筆錄做完了肇事者就要閃人了,也不幫我朋友付個醫療費用,整個很過分。
  事發過了兩天還尚未跟我朋友聯繫,後來我朋友還主動打電話問駕駛要如何來和解,而對方就推說她的保險公司在台中,說什麼要到台中找她的保險公司來處理這件事,還說她是台中人所以台北路不熟,而她只是來台北辦事情,還跟我朋友說要考慮她的立場什麼的,那是不是我朋友今天被他的門害死了,他才心甘情願的理賠,一直在推卸,理由很多。

  到現在依然沒有回半通電話給我朋友,如果我朋友想要告對方駕駛和開門的乘客傷害罪的話,這樣有辦法成立嗎?因為我朋友沒有證人及目擊者。

  如果要告傷害,需要準備些什麼,而我朋友只有對方駕駛的資料,沒有開門乘客的資料,這樣有辦法一次告兩位嗎?

  有什麼方法可以取得對方乘客的資料呢?因為我朋友不確定那個時候開門的乘客有沒有留資料給員警。

  越想越生氣,我朋友痛的要死,對方卻一點都不在乎,好像不是他的問題,請大家幫幫我回答這個問題吧!  

回答 (7)

2009-05-23 1:23 pm
✔ 最佳答案
你好!!!!

就你敘述,你放心,你朋友有絕對的訴訟權....

對方是可以不到,假如他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只要達成和解,到不到皆可,只是不到,心情會比較不爽..

建議做法:
1.請你朋友跟他女朋友都去驗傷,並開驗傷單,訴訟用..
2.等30天後警方會有初判表,去申請,看肇責是誰...
3.在你朋戶籍地申請第一次調解,把你朋友所需要求償的金額提出讓對方知道..
4.對方要你們去台中和解?????你們就讓他跑台北跑到腳軟.......
第一次調解*1(對方可派保險員到)
去申請肇事鑑定*1(對方一定會到,不到更好,全肇責)
鑑定報告出爐(約2個禮拜內),再申請第二次調解*1
第二次調解對方要是還不來或是態度惡劣,直接提告...
提告後,偵查庭*1次(對方必到),檢察官會再要求私下和解,再去申請調解第三次*1
假如你還不爽,就別和解再等偵查庭第二次*1(對方必到),
第二次就把對對方不爽的地方全部說給檢察官知道,他就準備跑法院吧!!!!

~~肇事還不處理~~趾高氣昂的~~~讓他跑到腳軟吧!!

ㄒㄒ ~
2016-04-27 10: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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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0 11: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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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0 5:00 pm
要告過失傷害的話,要準備驗傷單

還有,那天警察處理完後,有開什麼單子給被害人嗎?若有,影印一份也交給受理過失傷害罪的警察

若沒有,也沒有關係,檢警會職權調查肇事人的年籍資料及身份的
2009-05-24 4:08 am
太惡劣了...
2009-05-23 3:38 pm
不管為何事ˋ作任何動作,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之疏忽事實俱在,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就足以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已無庸置疑,100%會成立的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們]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們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先不管開車門的人是誰,提告對象[鎖定對方駕駛人]就對了。
對方若一再推託給保險公司,你就盡速直接提告,不用客氣!
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們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參考: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ˋ民法ˋ刑法ˋ刑事訴訟法ˋ實務經驗
2009-05-23 8:30 am
找個黑道的或議員去嚇嚇他,這種人就是欠人教訓,看你們是年輕人好欺負,可以告訴他不認識台北的路所以就亂開車就對了。去看看車禍現唱附近有沒有監視錄影器,去調錄影帶出來看,或許可以提的出證據!


收錄日期: 2021-04-30 13: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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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22000010KK1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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