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事後三年內被控在行人路上踏單車,《罪犯自新條例》還適用嗎?

2009-05-22 3:56 am

兩年幾前我因「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而被判感化一年,跟據《罪犯自新條例》,只要三年內不再在香港被定罪,咁之後要找一份普通工作時,填form可以不申報自己的第一個案底。但事與願違,當三年期限快到時,我在行人路上踏單車被警察捉左,仲寄左張法庭傳票給我,要我在三年限期快到前的14天到屯門法院認罪,傳票上的那條控罪如下︰
香港法例第 228 章 4 條 第 8 款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咁如果我一認罪,那麼,我的那條《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咪不再受《罪犯自新條例》所保障lor....咁我係咪要不認罪,搏佢排期再審呢?等佢過左三年期限後再上庭認罪,雖然咁樣做可能會罰重些,但就可以令我日後搵工填form時可以不申報那條《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我說得對嗎,請對法律有認識的人給我點意見。

回答 (1)

2009-05-29 10:55 pm
✔ 最佳答案
在行人路上踏單車屬<簡易程序治罪>罪行, 通常只會罰款, 就好似違例泊車, 亂拋垃圾一樣, 罰錢了事, 亦唔會留案底. 所以係唔會影響你《自新》嘅.
快 d 去認罪, 俾咗罰款就ok. 無謂抗辯, 輸咗要俾埋堂費.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41: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21000051KK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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