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事後三年內被控在行人路上踏單車,《罪犯自新條例》還適用嗎?

2009-05-22 3:51 am
兩年幾前我因「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而被判感化一年,跟據《罪犯自新條例》,只要三年內不再在香港被定罪,咁之後要找一份普通工作時,填form可以不申報自己冇案底。但事與願違,當三年期限快到時,我在行人路上踏單車被警察捉左,仲寄左張法庭傳票給我,要我在三年限期快到前的14天到屯門法院認罪,傳票上的那條控罪如下︰

香港法例第 228 章 4 條 第 8 款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咁如果我一認罪,那麼,我的那條《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咪不再受《罪犯自新條例》所保障lor....咁我係咪要不認罪,搏佢排期再審呢?等佢過左三年期限後再上庭認罪,雖然咁樣做可能會罰重些,但就可以令我日後搵工填form時可以不申報那條《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我說得對嗎,請對法律有認識的人給我點意見。
更新1:

回edmond_1st 我當時放工後踏單車回家,踩得好慢、好慢!

回答 (2)

2009-05-29 11:13 pm
✔ 最佳答案
Cap. 374 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踏單車嘅罪行, 可見於Sect. 45 / 46 / 47, 條文係函蓋咗 "魯莽踏單車", "不小心踏單車" 及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 全部係比較嚴重嘅事項.
你放工後踏單車回家, 踩得好慢、好慢, 並唔算魯莽, 不小心或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 所以警察引用比較輕嘅Cap. 228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Sect. 4(8)告你, 係無錯嘅. 並唔係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重過道路交通條例. 反之係調轉至啱. 你單案認罰就只會罰款, 就好似違例泊車, 亂拋垃圾一樣, 罰錢了事, 亦唔會留案底. 所以係唔會影響你《自新》嘅.
快 d 去認罪, 俾咗罰款就ok. 無謂抗辯, 輸咗要俾埋堂費.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9-05-22 5:04 am
通常警察告行人路踏單車是引用違反交通條例,罰則很輕,違規會被判罰最高 $500,或最高監禁 14 日,並不涉及刑事成份。
如果呢次告你用到簡易治罪條例,你一定是在行人路高速飄車,這就涉及刑事,案情嚴重得多了。照理解如罪名成立,你已經失去了[ 罪犯自新條例 ] 的保障,刑事記錄是不能抹去的。
你用不認罪來博押後這招應是行不通的,因應在你犯事當日計算,並不是用案件審結日來計算的。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41: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21000051KK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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