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 228 章 4 條 第 8 款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咁如果我一認罪,那麼,我的那條《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咪不再受《罪犯自新條例》所保障lor....咁我係咪要不認罪,搏佢排期再審呢?等佢過左三年期限後再上庭認罪,雖然咁樣做可能會罰重些,但就可以令我日後搵工填form時可以不申報那條《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我說得對嗎,請對法律有認識的人給我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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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edmond_1st 我當時放工後踏單車回家,踩得好慢、好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