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你朋友的情況而言,會否判監,好視乎他的案情,求情及感化報告的建議。由於沒有看過他及証人的口供,亦不知道他的家庭背景,所以不能在這裡武斷或不負責任回答你會怎判。
而處理刑事既律師一般都不會平!如果你有法律問題想諮詢律師,其實你可以在這裡找到一些律師行願意為你免費提供不多於45分鐘的初步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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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庭前
現在要做的,就是立即尋求法律意見,找私人律師,如果無錢找私人律師的話,你仍可去各區的民政署或立法會議員辦事處,要求安排見免費律師尋求意見.
在上庭當日
為保障他的權益,你應認真考慮上庭當日,委託私人律師代表他,為他地據理力爭.如果無錢找私人律師的話,他在上庭那天早上,去法庭的當值律師服務辦事處,尋求當值律師代表他,為你據理力爭。
不要等喇,快去找律師吧!
希望他無事喇!
2009-05-26 07:16:59 補充:
最接近案例係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25號,上訴人劉瑞卿於暫委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以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9條予以懲處,被判處監禁4個月。申請人已針對刑罰提出上訴,再針對定罪提出延展上訴申請。
2009-05-26 07:17:45 補充:
事發當日下午5時25分,上訴人與事主搭乘升降機,環境十分擠迫。上訴人與事主居住同一大廈,之前亦曾因使用升降機發生爭執。升降機到達9樓,上訴人擠出,與事主有身體接觸,兩人互相對望,上訴人步出升降機後,即轉身踢向事主腹部,事主追出,而人爭執。上訴人叫救命,劉瑞鏘與三名男子趕往救援,拳打傷者,劉容亦趕至扭著事主的手,將他按在地上。上訴人用綠色玻璃樽打事主頭部,玻璃破碎,後來事主追著劉瑞鏘將他截停並報警。事主頭部流血,左頭皮有一微細裂傷,右姆指及胸前疼痛,留醫兩天。
2009-05-26 07:18:37 補充:
裁判官指上訴人離開時轉身踢向事主腹部引起事端,牽連父親及弟弟及三名在逃人士,雖無預謀,但以眾凌寡,並以玻璃樽擊傷事主頭部,舉動可能對傷者造成永久損害,甚至喪命,幸傷勢並不嚴重。
裁判官考慮案例Rv. Cheung Man Shun Mag App No. 1255 of 1989,指出就該案情節,王見秋法官認為12個月的量刑起點為合適。相比本案事主傷勢較輕,裁判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下減為4個月監禁。
2009-05-26 07:19:31 補充:
於Cheung Man Shun案,該上訴人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被判處6個月監禁。該上訴人在熟食檔與人打架,事主企圖以凳打上訴人,上訴人以醬油樽打事主左眼,致事主縫七至八針。王見秋法官指就違反第19條的傷人案而言,18個月監禁似乎太重,12個月較為合適,但就該案而言,一個可令該上訴人即時釋放的刑期則合符公義。實際上該上訴人服刑約3個月。
2009-05-26 07:22:07 補充:
最後上訴的法官以上訴人仍是個青年,從事保險行業,漸有成績,僱主亦來信稱許求情。聽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指上訴人與鄰居事主結怨,一時意氣下犯事,還押期間表示悔意,可接受中長期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亦同意。因此,給予上訴人最後機會,接受社會服務令,為期240小時,希望上訴人善自珍攝。
參考: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 香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