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本人已婚,數週前被公司栽員,,代業中!沒能力還廿多萬債務,沒錢申請破產!如被人申請破產, 會否影響配偶的工作? 配偶要代我還債嗎?
答:你本人破產理論上不會影響配偶的工作!而按香港的破產條例,配偶並無代你償債的義務和責任!請參考下列破產管理署網頁內的資料!
問 :
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是否需要承擔破產人的債項?
答 :
沒有需要。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
但有個問題!就是你既然無有價值的資產(你在補充說你沒有物業,祇有債務!),那你的債權人決不會主動申請你破產!祇會不斷作出追討的行為!所以你如果不自行申請破產,不斷增加的追數壓力恐怕不易應付!我當年也是在自行申請破產後,追數的行為停止後才有喘息的空間!
另現租住的地方快約滿了, 要租新的地方, 應怎樣做呢?
答:如果你預算自行申請破產或選擇遷居避債,則不要再以你的名義去簽訂租約了!用你配偶的名字去處理吧!以免將來跟你的破產申請混雜一起,徒添麻煩!
2009-05-20 21:16:58 補充:
樓下網友的意見部分不正確!
搬屋時以舊按金抵銷新的按金,任何一個曾租貸物業的人都會有經驗和知道!問題明顯不是問這一點!問的應該是新簽的租約在破產時有何影響!?
如我上述所言,如果預算破產則根本不應以破產者的名義去簽訂租約!因為破產者無法承諾履行按時交租的責任(破產者未必找到工作!),假設破產者欠租不還,業主是無要求他還款的法律理據!到時租約無效業主有權收樓(就算由配偶交租業主一樣有權取消租約)!
2009-05-20 21:17:19 補充:
假設是在破產令頌布後才簽訂的租約,更要向業主表明是破產者的身分!理論上當業主知道租客是破產者時,為免麻煩一般都不會出租!因為法例規定破產者向他人商借超過一百元的款項時,都要披露自己是破產者的身分!為的就是向對方表明他並無償債的能力!租屋不是借貸,但是是享有利益的行為!如果破產者隱瞞身分跟別人簽訂有利益承諾的合約,更會觸犯法例!
2009-05-20 21:21:04 補充:
所以如果並非存心找麻煩,理應由配偶一方去辦理租屋事宜!以防租約無效業主要收樓逼令你們搬遷,或被破產管理署質疑簽約的動機和合法性!
2009-05-20 21:32:37 補充:
還有假設你破產後有工作收入!生活費的釐定,也是由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去決定!並非隨意地自行決定如何使用!
例如你要將按金和租金申報入你的生活費中,便要先取得署方的同意。否則你租一所豪宅物業,難道也要署方接受高昂的租金嗎?但如果簽租約是你的配偶,則署方一般不會理會!你可以要求署方就算未能全數確認也支付你本人的一部分!搬家的費用則視乎金額,事前最好問准署方!
緊記破產後的特殊開支,在選用前最好先取得署方的同意才好進行!
2009-05-21 21:26:36 補充:
假設本人在可見的日子也找不到工作,而沒錢申請破產,,那債權人會否代申請呢?
答:如我上述所言,假設你名下並無有價資產足以償還債務(如物業、汽車、股票、珠寶金飾等),以你欠債額二十多萬元計,至少債主要有機會追回一半以上才會考慮主動申請你破產!因為由債權人申請別人破產,費用為$13,195。比自行申請破產的$9,695.要貴!最重要是債權人不知道你的欠債總額,萬一數字龐大到時按比例分配時不知最終能收回多少?所以如無把握債權人是少有主動作出申請的!你欠債未能償還他已經有損失了,還會再損失申請你破產的費用嗎?
2009-05-21 21:32:19 補充:
那我應否搬家後才申請破產?
答:如果你已決定申請破產!建議你在搬遷後才作出申請,起碼省卻了再通知破產管理署的麻煩!如我所言最好是由配偶一方負責處理所有的合約文件,以省麻煩!
找到工作的話, 就沒有破產的需要了, 在未被栽員前根本可以足夠可以還債的!
答:我並非少看你或說風涼說話!我
2009-05-21 21:43:02 補充:
找到工作的話, 就沒有破產的需要了, 在未被栽員前根本可以足夠可以還債的!
答:因問題中無提及你的工作性質和收入,所以實際情況祇有你自己最清楚!但這個問題我卻有些看法要說一說,勿怪!首先其實欠債二十多萬不算太多,當然我明白無就是無!但你真能保證你有工作就能應付債務嗎?按理你的月薪要達到兩萬元以上,才會有把握應付分期的債務!但假若你真有這個能力則絕對不應選擇破產!因為相對你賺錢的能力來說,二十多萬的債務實在是太少了,不值得為這個銀碼申請破產!倒不如先向親朋戚友商借再慢慢歸還更好!我當年申請破產時欠債約二百萬,實在是無人能伸出援手!
2009-05-21 21:58:05 補充:
本人購買了保險給自己, 那在申請破產前轉名給其他人持有就可以了嗎?
答:你的意思是自己出錢購買保險,以自己作受益人,但在申請破產前將受益人轉作他人嗎?如果是單純的人壽保險,則這個做法是可以的!因為人壽保險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生效(投保人過世!)而且繳費方式是一筆過,並非按月供款,就算取消也無價值可以取回!
但假設是一些有儲蓄或有現金價值性質的保險,則可能會有問題!因為按理你在破產後應該要中斷這些保險,取回剩餘的現金價值退回破產管理署作償債之用!假設你在破產前將這些保險的受益人更改,或會被破產管理署視為轉移資產以避債,有機會被檢控!
2009-05-26 11:59:54 補充:
你心頭上的千斤重擔,我作為過來人又如何不明白呢?
祇是輕生是無法解決問題的,祇會令你的家人和關心你的人傷心!而且走上絕路後再無翻身的機會!而且你若連死也不怕,那有何懼破產呢?還有你既然打算輕生,那又何需理會債務的問題!更無以死換取保險金去還債的道理!為二十多萬的債務去自尋短見,值得嗎?有想過你的家人配偶嗎?你不顧而去他們又當如何自處呢?
2009-05-26 12:05:47 補充:
破產並非是於人生末路!其實反而是承擔責任的表現!四年時間轉瞬便過去了!好好的休養生息一下重新上路吧!更重要的是你身邊仍有支持你的家人,別要令他們失望!我和其他曾破產的人士都可以挺得過來,我相信你同樣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