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有無人可以教教我應該點覆佢喎?
答:如樓上網友所言,妳的母親自己有收入,你是不能以供養她作為按月付家用的藉口!別說她有收入,就算她全無收入,也要證明她並無其他家人供養,才有機會讓妳承擔供養的責任!
基本上供養父母生活費的理由,是不被破產管理署所接納的!請參考下列資料,案例中的破產者要在其他家人,無法供養高齡父母的情況下,才獲法官接納她的生活費中包括供養父母的費用!(見黃色部分)
高等法院曾經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開支作出下列裁決 ( 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 一案 ) :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一個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為他欠下巨額債項而被減少。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考慮過破產人維持家庭的真實需要及破產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後,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決定下列各項屬合理開支:
聘請兼職家庭傭工的開支﹔
在緊急情況下乘的士之車資 (以應付僱主(醫院管理局)傳召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履行職責) ﹔
供養父母的開支 (雙親均將近八十歲,而破產人的兩名兄弟姊妹亦出現財政困難) ﹔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caseIllustration/index.shtml
事到如今,妳祇好照直回覆。說妳並不十分清楚相關的限制,妳祇是為表孝道而照常按月支付三千元作母親的生活費!而這個做法妳已經是持續多年,至於在破產令頒布後假如是不應這樣做的話,妳承認可能是一時疏忽或錯誤理解法例,並非有心違規!希望署方諒解和作出明確的指示,究竟可否如常地向母親支付生活費呢?假設不能,妳會遵照指示停止繼續支付的行為!
總之妳要裝作全然不知這個做法會否出現問題?無事的!妳又不是刻意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