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封信,唔知點覆好。

2009-05-18 7:57 pm
本人3月5日已經上庭宣報左破產,但今天收到封信,要我書面解釋點解每月要比3000蚊在職既媽咪,我唔知點答好呀,咁由我第一份工開始,我就已經比開3000蚊家用ka嘛,我點知媽咪點用wow~~我又點知媽咪搵幾錢一個月喎。頭痕~"~~~~~有無人可以教教我應該點覆佢喎,得番5日時間>.<~~~~

回答 (2)

2009-05-19 4:38 am
✔ 最佳答案
有無人可以教教我應該點覆佢喎?
答:如樓上網友所言,妳的母親自己有收入,你是不能以供養她作為按月付家用的藉口!別說她有收入,就算她全無收入,也要證明她並無其他家人供養,才有機會讓妳承擔供養的責任!
基本上供養父母生活費的理由,是不被破產管理署所接納的!請參考下列資料,案例中的破產者要在其他家人,無法供養高齡父母的情況下,才獲法官接納她的生活費中包括供養父母的費用!(見黃色部分)
高等法院曾經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開支作出下列裁決 ( 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 一案 ) :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一個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為他欠下巨額債項而被減少。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考慮過破產人維持家庭的真實需要及破產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後,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決定下列各項屬合理開支:

聘請兼職家庭傭工的開支﹔
在緊急情況下乘的士之車資 (以應付僱主(醫院管理局)傳召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履行職責) ﹔
供養父母的開支 (雙親均將近八十歲,而破產人的兩名兄弟姊妹亦出現財政困難) ﹔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caseIllustration/index.shtml
事到如今,妳祇好照直回覆。說妳並不十分清楚相關的限制,妳祇是為表孝道而照常按月支付三千元作母親的生活費!而這個做法妳已經是持續多年,至於在破產令頒布後假如是不應這樣做的話,妳承認可能是一時疏忽或錯誤理解法例,並非有心違規!希望署方諒解和作出明確的指示,究竟可否如常地向母親支付生活費呢?假設不能,妳會遵照指示停止繼續支付的行為!
總之妳要裝作全然不知這個做法會否出現問題?無事的!妳又不是刻意隱瞞!
參考: 個人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05-18 8:17 pm
如你阿媽係有野做.... 有自己既收入. 咁我 lum 法庭唔會批個 3千蚊係你既每月開支. 你申請破產時, 唔係話你填既每月開支. 法庭就一定接納 ka ma. 佢地都要有理據. 例如你每月需交租既....基本飲食費用. 佢會批比你 lor. 明唔明?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20: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18000051KK0052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