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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 即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
(a)該人有資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 及
(b)自具有上述資格後, 該人已在一段不少於5年的期間或在不同期間而合共不少於5年
至於如何成為大律師或律師,請看本人其他解答: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52201522
我睇套老婆大人睇到o晒嘴,成套野唔真實到極點
做裁判官邊有咁過隱!全部都係d小販阻街、提堂、超速駕駛等等小事。得閒可以去裁判法院旁聽,包你大失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