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答:你好!我自已也曾是破產人士,祇是我的破產令早就解除了!對於閣下 的這個問題,我的看法就未如樓上網友一般樂觀了!
無錯!生活上的必需品,是可以在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訂定的生活費中扣除!但大前提是你先要把所有收入上報和繳交給署方,或先取得署方的同意下才可以自行扣除該筆費用!按照破產條例,破產者的收入除必需開支外,餘額要以償債作優先的選項!請看下列破產管理署網頁內的資料!
問 :
破產人是否必須還債?有關方面會如何處理其資產和收入?
答 :
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他/她的資產和收入攤還。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他/她所有的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他/她也必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他/她的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
你在未取得署方的同意前,自行決定何為生活必需品,恐怕有點冒險!樓上網友提及的更換家電、眼鏡等例子,如未取得署方同意,那要如何選擇呢?我可以選擇一些豪華名貴的品牌嗎?何者又是合適的銀碼呢?如果任何一位破產者,都可以自行決定要如何改善生活環境,那又如何有餘錢去償債呢?破產管理署是決不會容許,破產者在未經申報而自行挪用金錢作個人用途的!如上述資料所言,破產者的合理需要是要由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去考慮和決定的,並非由破產者自決!
至於說到搬家所用的按金佣金等資料,在年結報表上申報就更有問題!首先破產者的聯絡方法如果有變,是要立即第一時間通知署方和受託人,絕無在年結報表上申報之理!請參考下列資料!
問 :
假如破產人的聯絡資料有任何更改,破產人是否有責任通知受託人?
答 :
假如破產人的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等資料有任何更改,應立即通知受託人及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
而且破產者是不應該與別人簽訂任何有價值的合約,包括租約!因為破產者是無法承諾履行準時付款的責任!假設當破產者欠租,債主因其破產的身分而無法作出追討!何妨破產者在獲得超過一百元的借貸前要申明破產者的身分!租屋雖然不是借貸,但卻是獲得利益的行為!而且相信業主如知道簽租約者為破產人士,為保障個人利益決不會作出簽署行為!故這個行為或有觸犯破產條例之嫌!關於屬於刑事罪行的破產行為,請參考下列網頁!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131 條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
如 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 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 將其 未獲解除破產的 情況 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9.shtml
請參考上述資料,當然你或會認為我的意見會否過於嚴重,但切記法例的解釋權在破產管理署的手上!故此建議你在作出任何決定前,都先取得署方的認同和首肯方可進行,萬勿先斬後奏!以保障個人安全,免墮法網!
2009-05-17 18:54:28 補充:
那我是否要跟我的破產主任申請要去配眼鏡的費用呢?如果是,我可否send email 去問呢 ?
答:理論上是要!你先取得對方的同意才去做會保險些,假設到時對方親口告訴你這些小數目無需每次申報,你再自行決定也不遲!
按你配眼鏡的這個例子,對方應該是不會拒絕的,但他應該有大約的金額限制給你,而且可能會要求你在購買後立即把單據傳真給他備檔!
還有禮貌上你在發出電郵後,應該親自致電對方查詢是否收到和審批的結果!
2009-05-25 15:27:32 補充:
大家請注意!004 的答案是完全抄襲自我在同問題中 002 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