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的開始問題

2009-05-15 5:20 pm
我已經是破產人士
而我現在每月除了一定還款額存入破產署外
還有多餘的錢,到年結時應該要還給破產署的
而因為我是戴眼鏡,我的眼鏡壞了
請問我可以拿那些多餘錢去配眼鏡嗎

如果可以,我是否要在那份報告上填寫及留後收據到時連報告一齊比破產署呢
更新1:

如果如第2位所說那樣,那我是否要跟我的破產主任申請要去配眼鏡的費用呢?如果是,我可否send email 去問呢

回答 (4)

2009-05-16 6:13 am
✔ 最佳答案
答:你好!我自已也曾是破產人士,祇是我的破產令早就解除了!對於閣下 的這個問題,我的看法就未如樓上網友一般樂觀了!
無錯!生活上的必需品,是可以在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訂定的生活費中扣除!但大前提是你先要把所有收入上報和繳交給署方,或先取得署方的同意下才可以自行扣除該筆費用!按照破產條例,破產者的收入除必需開支外,餘額要以償債作優先的選項!請看下列破產管理署網頁內的資料!




問 :
破產人是否必須還債?有關方面會如何處理其資產和收入?


答 :
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他/她的資產和收入攤還。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他/她所有的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他/她也必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他/她的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
你在未取得署方的同意前,自行決定何為生活必需品,恐怕有點冒險!樓上網友提及的更換家電、眼鏡等例子,如未取得署方同意,那要如何選擇呢?我可以選擇一些豪華名貴的品牌嗎?何者又是合適的銀碼呢?如果任何一位破產者,都可以自行決定要如何改善生活環境,那又如何有餘錢去償債呢?破產管理署是決不會容許,破產者在未經申報而自行挪用金錢作個人用途的!如上述資料所言,破產者的合理需要是要由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去考慮和決定的,並非由破產者自決!
至於說到搬家所用的按金佣金等資料,在年結報表上申報就更有問題!首先破產者的聯絡方法如果有變,是要立即第一時間通知署方和受託人,絕無在年結報表上申報之理!請參考下列資料!




問 :
假如破產人的聯絡資料有任何更改,破產人是否有責任通知受託人?


答 :
假如破產人的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等資料有任何更改,應立即通知受託人及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
而且破產者是不應該與別人簽訂任何有價值的合約,包括租約!因為破產者是無法承諾履行準時付款的責任!假設當破產者欠租,債主因其破產的身分而無法作出追討!何妨破產者在獲得超過一百元的借貸前要申明破產者的身分!租屋雖然不是借貸,但卻是獲得利益的行為!而且相信業主如知道簽租約者為破產人士,為保障個人利益決不會作出簽署行為!故這個行為或有觸犯破產條例之嫌!關於屬於刑事罪行的破產行為,請參考下列網頁!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131 條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
如 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 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 將其 未獲解除破產的 情況 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9.shtml
請參考上述資料,當然你或會認為我的意見會否過於嚴重,但切記法例的解釋權在破產管理署的手上!故此建議你在作出任何決定前,都先取得署方的認同和首肯方可進行,萬勿先斬後奏!以保障個人安全,免墮法網!

2009-05-17 18:54:28 補充:
那我是否要跟我的破產主任申請要去配眼鏡的費用呢?如果是,我可否send email 去問呢 ?
答:理論上是要!你先取得對方的同意才去做會保險些,假設到時對方親口告訴你這些小數目無需每次申報,你再自行決定也不遲!
按你配眼鏡的這個例子,對方應該是不會拒絕的,但他應該有大約的金額限制給你,而且可能會要求你在購買後立即把單據傳真給他備檔!
還有禮貌上你在發出電郵後,應該親自致電對方查詢是否收到和審批的結果!

2009-05-25 15:27:32 補充:
大家請注意!004 的答案是完全抄襲自我在同問題中 002 的答案!
參考: 個人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06-18 6:13 am
cecimak1995,我也想請問一下,若然照你的意思,每一個破產人士,每一天每一樣額外的支出,也要先詢問過破產署,那麼破產署一天不是會收到成千上萬個電話查詢?
如若破產人有需要購買一些物品,小弟認為只要價錢在合理的水平,也不用隨時隨地要先詢問過破產署吧?要不然舉個例,這幾天中午的溫度也差不多32,33度吧?若然一個破產人真的受不了,去買了一杯雪糕,但是你申請破產時交的申報沒有列朋你夏天會買雪糕的哦,那怎麼辦?
破產這回事,就是希望破產人士可以在還債的時候,也可以過一些正常,合理,不過份的生活,你明白嗎?
不要再咬文嚼字了.
也不用再copy那些條例出來,我自己懂得上網查看,那很簡單.

2009-06-17 22:15:20 補充:
ps.我也曾經是一個破產人士
2009-05-18 7:00 pm
可以



通知破產主任一聲

是合理要求

努力重新做人
2009-05-15 7:05 pm
可以。

除了每個月定了的生活額外,另外有些生活上需要的費用亦可以在年結時申報。

例如你有雙糧花紅之類的額外工資,破產管理處不是硬性規定你要全部用作還款,你可以用一部份作為生活必需的洗費,如更換家電用品、眼鏡、或因搬家所要用到的按金佣金等等都可以填在年結表上,用傳真/電郵將年結表交給破產管理處。

收據你先保留著,不用一起遷交,一般來說如你的用途合理,破產管理處不需要你提交收據。待破產管理處收到的年結表並確認你的盈餘後,就會再通知你把盈餘退給它。
參考: Myself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18: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15000051KK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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