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月初因為吸食搖頭丸被警察帶回警局驗尿
到現在過了兩個月
我在這星期一也就是5月11號才收到法院寄來的單子
有兩張
一張是法院刑事裁定書
一張是檢察官聲請書
內容是有確定驗尿呈陽性反應
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所勒戒
但是卻沒提到開庭日期或甚麼時候報到勒戒??
內容都沒有提到耶
請問我該怎麼辦??
裁定書上有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這是代表甚麼??
意思是我還不用馬上執行勒戒嗎?
他們是否還會再寄開庭通知書或甚麼時候勒戒的通知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