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法例 - 香港法例第 374G 章第 51 條

2009-05-14 7:31 am
我有一日夜晚在行車路上騎單車,點知比個警察捉左,警察話我車頭無燈.
佢話會發告票比我,可能要罰$100~300 不等,遲下就要出庭.

但係我 check 過 香港法例第 374G 章第 51 條(6)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
這條法例好似無講個要罰款.
我可唔可以同個法官講,我認罪,但不罰款,因為要出庭已經要請假一天(無左一日人工),又上網查詢左有關單車法例. 從而免左罰款.

thanks,

回答 (3)

2009-05-14 10:19 pm
✔ 最佳答案
雖然條例無講明罰則,不過,個官可以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及 <<道路交通條例 魯莽騎踏單車 >>入你罪。

香港法例第 228 章 4 條 第 8 款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魯莽或不小心踏單車 ︰
 
 
 
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45 條
道路交通條例 魯莽騎踏單車
(憲報編號: 23 of 2002 版本日期: 19/07/2002)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7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人可被判該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
[比照 1972 c. 20 s. 17 U.K.]

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46 條
道路交通條例 不小心騎踏單車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
(由1994年第89號第18條修訂)
[比照 1972 c. 20 s. 18 U.K.]
參考: 香港法例
2009-05-14 1:55 pm
當然唔可以認罪但不罰款

香港法例第 374G 章第 61條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0(1) 、 10A(1)、 12(1)、 14(5)、 (6)或 (7)、 20(4)或 (5)、 21(4)、 23(2)、 33(6)、 34(2)、 36、 39、41A、 42、 43、 44、 45、 46、 50或 51條的 任何條文或 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2000。

法例講明要罰款
罰款多少係個官決定,正如我打完人坐幾耐監都唔係我決定
你唔好用d咁既理由同個官講呀,如果唔係實鬧到你七彩,加上無悔意,罰多幾百



2009-05-14 05:57:15 補充:
通常封信會話你可以選擇出庭聆訊同答辯;另外可免出庭,書面認罪
書面認罪,交罰款,咪唔使請假羅!
2009-05-14 9:44 am
你已幹犯了一般道路簡易治罪條例,執法人員可即時向你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當收到罰款通知書時,你可選擇交款了事或不認罪!
但你所駕駛的車輛並沒有行車証明,未能有效即時發出通知書;所以警員會先行向你登記個人資料,並會考慮向你發出告票,當收到告票後需依時出庭應詢,到時你只有選擇認罪或不認罪,罰款多少,是由法官裁決,不會有你說話的空間。
不過跟據你的發問裡,很容易看到你對這事件的緊張和壓力,已你受罪夠了,你應放鬆下來,待收到告票才作打算吧!其實你是否真的會收到告票,要看你當時的態度和誠意!放鬆吧!!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8: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13000051KK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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