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單方面申請離婚..呈請書須送達對方?

2009-05-14 3:46 am
希望能得到解答及實用建議..謝謝各位!

本人於2005年年尾在香港辦了假結婚
當然對方是大陸人(我是女方)

之後一直沒有聯絡

近日男方家人聯絡我
因05年那時我還未換智能身份証
他們現在說想要我身份證副本辦手續
我沒有理會他們

我想了想
其實我現在應該可以單方面辦離婚吧? 因事隔已差不多四年。


我看家事法庭的網頁,有一項說: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假如是共同申請,便無須安排將申請書送達對方。)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1


我想問是否一定要把呈請書給對方?

回答 (2)

2009-05-18 5:44 am
✔ 最佳答案
我想問是否一定要把呈請書給對方?
答:樓上網友說得對,你可以在法庭的批准下,以報章刊登的形式作為代替送達的方法!
請參考下列離婚呈請的相關資料節錄!
離婚法律訴訟現已開始,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 (有法庭蓋印的副本) 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請注意,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作為替代送達方法。
如閣下已提出離婚呈請,但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閣下的呈請將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共同申請亦歸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
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閣下提供的證據。如他相信閣下已就呈請或共同申請提供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案件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任何一方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頒布 暫准判令 ( 類似臨時判令 ) 解除婚姻。
法庭頒布暫准判令之六星期後,閣下可使用表格5 (適用於離婚呈請) 或表格5A (適用於共同申請),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提交法庭,用以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離婚的最終判令)。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proceduresAndGroundsForDivorce/q2.shtml
但請注意因你是假結婚的身分,要小心應對以免觸犯法例!
參考: 個人理解!未必正確!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05-15 7:00 pm
若不能把呈請書送遞配偶(如已經失去聯絡, 沒法得知對方地址等), 法官可以要求你在報章刊登啟事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8: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13000051KK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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