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能得到解答及實用建議..謝謝各位!
本人於2005年年尾在香港辦了假結婚
當然對方是大陸人(我是女方)
之後一直沒有聯絡
近日男方家人聯絡我
因05年那時我還未換智能身份証
他們現在說想要我身份證副本辦手續
我沒有理會他們
我想了想
其實我現在應該可以單方面辦離婚吧? 因事隔已差不多四年。
我看家事法庭的網頁,有一項說: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假如是共同申請,便無須安排將申請書送達對方。)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1
我想問是否一定要把呈請書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