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裁判官主要是在各裁判法院及審裁處工作.
至於法官則主要在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工作.
2009-05-12 16:18:00 補充: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國能首席法官, GBM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包致金法官
陳兆愷法官
李義法官
2009-05-12 16:18:28 補充: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邵祺先生
傅雅德先生
鮑偉華爵士,GBS
黎守律先生,GBS
馬天敏先生,GBS
烈顯倫先生,GBM
梅師賢爵士
賀輔明勳爵
布仁立爵士
艾俊彬爵士
苗禮治勳爵
伍爾夫勳爵
施廣智勳爵
韋卓善爵士
馬曉義先生
高禮哲先生
2009-05-12 16:18:54 補充: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馬道立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司徒冕副庭長
羅傑志副庭長
胡國興副庭長,GBS
鄧國楨副庭長,SBS
司徒敬法官
郭美超法官
張澤祐法官
楊振權法官
袁家寧法官
夏正民法官 (由2008年9月10日起)
2009-05-12 16:19:20 補充: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任懿君法官
王式英法官#
貝偉和法官
包鍾倩薇法官
彭鍵基法官
石仲廉法官
貝珊法官
阮雲道法官#
夏正民法官 (至2008年9月9日)
石輝法官
施鈞年法官
鍾安德法官
朱芬齡法官
湯寶臣法官
關淑馨法官
麥明康法官
林文瀚法官
張舉能法官
倫明高法官
鮑晏明法官
芮安牟法官
馮驊法官
張慧玲法官
韋毅志法官
潘兆初法官
辛達誠法官
邵德煒法官
2009-05-12 16:20:28 補充:
區域法院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李瀚良法官 (由2008年7月2日起)
區域法院法官
龍禮法官
蔡慧蘭法官#
韋理義法官
蘇禮仁法官
姬大維法官#
陳忠基法官
黃慶春法官
杜溎峰法官
周兆熊法官
郭靄誠法官
賴磐德法官
杜麗冰法官
容耀榮法官
潘敏琦法官
源麗華法官
彭偉昌法官
簡士勳法官
陸啟康法官
陳江耀法官
吳美玲法官
2009-05-12 16:20:35 補充:
朱佩瑩法官
李瀚良法官 (至2008年7月1日止)
李素蘭法官
鮑理賢法官
黃一鳴法官
邱智立法官
陳慶偉法官
麥健濤法官
陳廣池法官
梁俊文法官
麥莎朗法官
陳美蘭法官
區慶祥法官
2009-05-12 16:21:08 補充:
裁判法院及其他審裁處
總裁判官
唐文先生 (由2008年7月2日起)
主任裁判官
曾健仕先生#
鄧立泰先生
郭偉健先生
莊景傑先生
練錦鴻先生
唐文先生 (至2008年7月1日)
馬漢璋先生
林偉權先生
2009-05-12 16:21:37 補充:
裁判官
梁榮宗先生#
唐慕賢先生
錢禮女士
羅麗娟女士
李唯治先生
張威達先生
馬保華先生
劉永成先生
陳碧橋先生
文偉新先生
阮偉明先生
杜大衛先生
祁士偉先生
羅德泉先生
周紹和先生
余敏奇先生
施萬德先生
葛倩兒女士
彭中屏先生
沈小民先生
郭啟安先生
葉佐文先生
胡雅文女士
胡周婉文女士
2009-05-12 16:21:54 補充:
區士顯先生
許肇強先生
周燕珠女士
羅雪梅女士
陳振國先生
嘉理仕先生
林鉅溥先生
李家齊先生
許家灝先生
黃健棠先生
吳蕙芳女士
鄺卓宏先生
黃崇厚先生
勞潔儀女士
黃汝榮先生
陳玲玲女士
陳錦昌先生
譚利祥先生
姚勳智先生
吳承威先生
黃敬華先生
譚國華先生
陳仲衡先生
謝沈智慧女士
嚴舜儀女士
潘兆童先生
高勁修先生
2009-05-12 16:22:15 補充:
游德康先生
黃偉權先生
黎達祥先生
翁喬奇先生
麥國昌先生
杜浩成先生
陳玉芬女士
勞杰民先生
李慶年先生
鄭紀航先生
林嘉欣先生
蘇文隆先生
特委裁判官
何庚祺先生
譚嘉煊先生
陳潤棠先生#
陳志儉先生
黃國輝先生
余焯文先生
吳重儀女士
陳慧敏女士
香淑嫻女士
朱仲強先生
周博芬女士
2009-05-15 07:50:48 補充:
在裁判法院進行聆訊的控罪範圍廣泛,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的,其中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處理。
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但是,當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
2009-05-15 07:50:56 補充:
裁判法院裡的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告人為兒童和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件,但不包括殺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人發出照顧保護令。
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和拋棄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
2009-05-15 07:51:26 補充:
所有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展開的。如果被告認罪,法庭通常會在同一天判刑。但如果裁判官想參閱有關報告,以考慮被告是否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會把案件押後以取得有關報告參考。
如果被告不認罪,法庭便會編排審訊日期。
2009-05-15 07:51:46 補充:
被告可親自進行訴訟,延聘律師代表自己,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如果被告選擇親自進行訴訟,他 / 她必須在各方面小心做好準備,包括傳召證人等。案件書記會應要求就傳召證人的程序給予指導。
2009-05-15 07:52:03 補充:
在下列情況下,在裁判法院開展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較高級別的法院審理:
律政司司長申請把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律政司司長申請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要求進行初級偵訊,裁判官會應被告要求而進行有關程序。若裁判官認為有足夠證據把被告交予陪審團進行審訊,便會把被告交付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沒有要求進行初級偵訊,裁判官便會立即把被告交付原訟法庭審理。若被告認罪,裁判官則會把被告交付原訟法庭判刑。
裁判官根據《複雜商業罪行條例》把有關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2009-05-15 07:52:19 補充:
裁判法院審理案件時,可用中文或英文進行。
需要特別照顧的證人包括兒童、弱智人士和在恐懼中的證人可通過電視直播聯繫系統作證。
2009-05-15 07:52:32 補充:
當值律師服務提供律師代表被告,服務範圍幾乎涵蓋所有在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會遇到的控罪。當值律師服務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聯合主理。
任何需要當值律師服務的被告,應前往有關裁判法院的法庭聯絡處。不過當值律師服務的職員也會主動直接接觸被關押的被告。
2009-05-15 07:52:44 補充:
申請當值律師服務的人士必須通過案情審批和入息審查。申請人需先繳付420元 [1] 的定額手續費,案件才會獲得受理。不論案件延續多久,申請人毋需繳付其他費用。但是,如果被告經濟狀況有困難,定額手續費可獲豁免。
2009-05-15 07:52:59 補充:
如果被告對裁判官的裁定感到不滿,可在裁定作出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其裁定。如果有關覆核被駁回,被告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應在裁判官駁回覆核後14天內提交。
被告也可直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毋需先尋求覆核。上訴通知書須在裁判官作出裁定後14天內向書記長提交。
2009-05-15 07:53:19 補充:
案件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60天內便會獲得處理。若案件涉及被關押的被告,裁判官會加快有關法律程序,通常由被告在庭上回答是否認罪後45天內便會處理有關案件。
對於市民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即時回覆。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接獲來信後10天內先予簡覆,並在30天內給予詳盡答覆。
我們歡迎市民提出任何建議和意見,讓我們可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市民可致函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2009-05-15 07:54:42 補充: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地址 : 香港九龍亞皆老街147M號
電話 : (852) 2767 3200
傳真: (852) 2351 4708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地址 : 香港九龍鯉魚門道10號
電話 : (852) 2772 9235
傳真: (852) 2347 4595
2009-05-15 07:55:09 補充: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地址 : 新界粉嶺璧峰路一號
電話 : (852) 2682 7722
傳真: (852) 2675 5245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地址 : 香港新界宜正里1號
電話 : (852) 2695 1383
傳真: (852) 2602 2872
2009-05-15 07:55:34 補充: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地址 : 香港新界屯喜路1號
電話 : (852) 2452 8136
傳真: (852) 2459 1292
2009-05-15 07:56:44 補充:
區域法院具有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轄權
1) 刑事司法管轄權
區域法院處理由裁判法院移交的公訴罪行。公訴罪行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刑事罪行,由法官單獨或會同陪審團審理。區域法院法官則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單獨進行審訊。
2009-05-15 07:56:57 補充:
區域法院可審理除謀殺、誤殺和強姦外的所有嚴重刑事案件,可判處的最長監禁刑期是七年。
如果被告承認控罪,法官會於同日聆聽要求輕判的陳詞和判處刑罰;但如果法官下令索取報告,則會押後宣判。如果被告不承認控罪,而案件又已準備就緒,法庭便會排期審訊。
被告有沒有律師代表均可,但大多數人會聘用律師。如果被告沒有能力聘用私人執業的律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人須於審訊前做好周全的準備,如有證人的話,可到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傳召證人所需的表格。
2009-05-15 07:57:14 補充:
法律援助
無論是獲保釋或被羈押的被告均可申請法律援助。獲保釋者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長申請(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24樓,電話:2537 7677),被羈押者則應與有關的羈押院所的福利主任聯絡
2009-05-15 07:57:34 補充:
如果被告不服法庭的裁決,可於由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請向區域法院登記處查詢以了解有關詳情。
被告可以針對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也可以同時針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雖然被告或可以因針對判刑提出上訴而獲得減刑,但請注意上訴法庭亦可以加重刑罰。
上訴法庭可以駁回上訴或判決上訴得直。如果任何一方對上訴法庭的判決仍然不服,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2009-05-15 07:57:49 補充:
區域法院最常處理的民事案件包括下列類別:
合約
準合約
侵權(包括人身傷害申索)
收回土地或樓宇
根據衡平法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遺產、信託、按揭、強制履行、未成年人的給養、解散合夥關係、就欺詐行為或過失申請濟助等
扣押
僱員賠償案件(申索款額並無上限)
性別歧視、殘疾及家庭崗位歧視案件
婚姻案件:包括離婚、贍養費、管養權及領養兒童(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也稱為家事法庭)
2009-05-15 07:58:08 補充:
涉及合約、準合約及侵權的申索
由區域法院處理的涉及合約、準合約或侵權的申索的款額必須多於5萬元但不超過100萬元,否則便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即使你所申索的款額不超過100萬元,但如果被告提出反申索而款額又超過100萬元的話,則有關的申索及反申索(或只是反申索)便可能會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不過,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區域法院可以在反申索的款額超過100萬元的情況下繼續處理有關的申索,但必須向高等法院作出報告,而高等法院仍可以將案件移交原訟法庭處理。
2009-05-15 07:58:13 補充:
即使你的申索款額超過100萬元,但只要你放棄超出之數,則仍可以在區域法院展開訴訟〔同樣地,即使你的反申索的數額超過100萬元,你也可以放棄超出之數〕。如果超出之數不大,上述的建議可能是非常切合實際的做法,因為原訟法庭的訟費通常較區域法院為高。
2009-05-15 07:58:26 補充:
區域法院處理涉及年租、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不超過24萬元的建築物或樓宇的訴訟。然而,大部份租務案件都是與因租約期滿或租客違反租約條款而申請收回樓宇有關,這類申請亦可於土地審裁處提出。
2009-05-15 07:58:40 補充:
一般來說:
如果訴訟與土地無關,申索的最高款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如果訴訟與土地有關,申索的最高款額不得超過300萬元。此外,如果訴訟涉及收回土地或土地的所有權,則有關的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不得超過24萬元。
2009-05-15 07:58:53 補充:
只追討欠租的申索
如果你只想追討欠租而無意收回樓宇,可以採用一項稱為“扣押”的特別程序,由法庭頒令,指示執達主任扣押租客的財物。如果租客仍然不繳付租金,便會將財物出售,並將所得收益用作償還欠租之用。
申請表格及誓章表格可向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填妥的表格交回區域法院登記處後,即完成初步程序。法院會在扣押財物後向你發出通知。
不過,如果你追討超過12個月的欠租,這項扣押程序便不適用,你應該按照正常程序以違約理由提出訴訟。
2009-05-15 08:01:24 補充:
區域法院案件輪候時間:
-刑事案件:被告首次提訊後100天內進行審訊。
-民事案件:排期聆訊後120天內進行聆訊。
如果情況許可,司法機構會盡可能即時回覆市民的來信。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臨時回覆,並於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
如果你想查詢區域法院的有關規則和實務,可以聯絡位於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該中心的熱線電話設於區域法院登記處)。
為使服務更完善,我們歡迎任何意見及建議,來信可寄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2009-05-15 08:01:53 補充:
審訊
案中各方必須在審訊當日準時出庭應訊,證人亦應出席。如有需要,亦應帶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複印本,以供法官及另一方查閱。你可以到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查看或六樓的詢問處查詢你的案件在哪個法庭進行審訊。
在審訊中,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
如果需要其他資料及/或證據,法官可以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較後的日期宣讀/發下判決書。
2009-05-15 08:01:59 補充:
如果案中各方願意和解,法官會按照和解協議作出法庭命令。
如果你與另一方在審訊開始前達成和解協議,則你可以把一份終止訴訟通知書或一份列出協議條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檔。此外,你亦可以在審訊中向法官申請按照你們的和解協議條款作出命令。
2009-05-15 08:02:22 補充:
在法庭作出排期審訊的指示後,你應該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審訊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你必須於存檔時支付訂明的費用,以及提交有關的文件冊。
如果案件被編入定期審訊表內,訴訟各方均須在排期日到排期主任處排期,排期主任屆時會根據排期聆案官的指示編定審訊日期。排期完畢後,審訊前的程序便告完成。訴訟各方應該記著審訊日期和等候審訊。
2009-05-15 08:02:27 補充:
如果案件被編入流動審訊表內,則最初會放進待審案件表,後來則放進審訊預告表。案件編入審訊表後,如果預計審訊會在下一個月內進行,則待審案件表的下端會列出訴訟標題和訴訟編號。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中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案中各方須於每月的最後一天查閱待審案件表,以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列入表內。而當案件已列入待審案件表後,案中各方便須於每個星期三查閱審訊預告表;因為法院逢星期三會從待審案件表中抽出一些有機會在下一週傳喚及審訊的案件,另外列於審訊預告表內。案件一旦被列入審訊預告表內,案中各方便須每天查閱該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
2009-05-15 08:02:39 補充:
待審案件表張貼在區域法院地下審訊案件表旁的告示板及區域法院六樓登記處外的告示板上,而審訊預告表則張貼在區域法院地下的告示板及六樓的告示板上。審訊預告表亦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瀏覽。排期主任會在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在審訊預告表上標明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日期。案中各方有責任確保自己準時應訊。
如果案中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便必須盡早作好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見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
區域法院登記處負責發出傳召出庭令狀。發出每份令狀時均須繳存一筆款項,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2009-05-15 08:02:51 補充:
案件管理傳票
作為原告人,你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其他各方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以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及/或審訊。你應該遵從有關的指示,因為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可能不會獲准延期。此外,你應該在各個進度指標日期出庭應訊,否則你的申索便會被剔除。
2009-05-15 08:03:09 補充:
設定時間表的問卷
案中每一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內,把一份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你應該嘗試與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就應尋求哪些指示以準備審訊達成共識。
2009-05-15 08:03:24 補充:
文件透露
提交狀書的程序至此便告完成,接著下來的是“文件透露”的程序。案中每一方均須向另一方透露自己管有哪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在以清單形式(見表格26及27)透露文件後,雙方均必須容許對方查閱有關的文件。
2009-05-15 08:03:39 補充:
如果被告人把抗辯書/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會有甚麼後果?
作為原告人,你可以在獲送達抗辯書後28天內,把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你也可以在答覆書中列出補充事實,以回應被告人的抗辯。
如果被告人把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而你又想提出爭議,你便必須於獲送達反申索書後28天內,把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如果你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以因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要求登錄判決。你會成為反申索中的被告人。
用以回應反申索的答覆書或抗辯書並沒有訂明的格式,但你應該把任何對反申索的答覆及抗辯於同一份文件中一併列出。《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有關的文件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2009-05-15 08:03:54 補充:
如果被告人沒把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會有甚麼後果?
如果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把表格14或抗辯書提交法院存檔,你便可以要求法庭就你的申索作出判決,這樣的話,便無須進行全面審訊。
如果你的申索關乎債項或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申索款額是固定的及可確定的,例如與支票有關的訴訟);你可以要求法庭就申索款額及訟費登錄判決。
如果你的申索關乎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例如利潤損失、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的損害賠償,你可以要求法庭就法律責任登錄非正審判決。在這情況下,你必須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評定你所應得的損害賠償數額。
2009-05-15 08:04:05 補充: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3A號命令,如果你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以將表格16或16C(視乎何者適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檔及向你送達,以作出承認及/或就付款的條件提出建議。你可以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見表格16B,16D及16E),以表明你是否接納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議及付款條件。如果你接納建議但不同意付款條件,則可以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條件作出裁定。
不過,如果你沒有在獲送達被告人作出承認的表格後14天內,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有關的申索便會被擱置,直至你將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為止。
2009-05-15 08:05:30 補充: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具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可以審理上訴及初審案件。
上訴權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因為上級法院可藉此覆核下級法院的判決。上訴制度旨在確保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或甚至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與法庭聆訊有關的失誤,都可藉著向上級法院上訴而得以糾正。
2009-05-15 08:05:43 補充: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審理的刑事及民事上訴案件源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及由有關條例所指定的審裁處和法定團體。
2009-05-15 08:06:07 補充:
) 刑事上訴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如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人可單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也可同時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被告人須於限期內把列明上訴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表格XI)送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存檔。該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或被告人服刑的院所索取。把上訴通知書存檔無需繳付費用。
初步的上訴文件齊備後,書記主任會把文件冊寄交案中各方。如某方要求取得其他文件,書記主任會在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或作出指示的法官批准後,把文件備妥及寄交有關的各方。
2009-05-15 08:06:12 補充:
處理上訴的法官可在聆訊後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或進行提訊以確定案件已準備就緒,已準備好的案件會獲編定上訴聆訊日期。
上訴聆訊完畢後,由兩名或三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可以口頭宣告上訴駁回或上訴得直,及/或另定日期發下或宣讀判決書。
關乎刑罰的上訴如果成功,刑期可獲縮減;但如上訴失敗,則上訴法庭可以提高刑罰,或下令上訴人的羈押時間不得計算在刑期之內。
2009-05-15 08:06:30 補充:
民事上訴
一般來說,上訴人可針對原訟法庭法官就最終事宜作出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是一項當然權利;不過,上訴人不可以針對下列各項在民事案中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a) 區域法院法官作出的決定(除非已獲得上訴許可);
(b) 原訟法庭法官就非正審事宜作出的決定(除非已獲得上訴許可);
(c) 原訟法庭法官單就訟費問題作出的決定(除非已獲得上訴許可);
2009-05-15 08:07:08 補充:
(d) 土地審裁處的決定(除非關乎法律論點及已獲得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應向各法院的作出有關決定的法官或聆案官提出。
關於(a)項,如有關的決定屬非正審決定,申請人應在決定作出後14天內申請上訴許可;如不屬非正審決定,則應在28天內申請。
關於(b)、(c)及(d)項,申請人應在有關決定作出後14天內申請上訴許可。
參考: 香港法律,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裁判法院及其他審裁處, 裁判法院及其他審裁處, 裁判法院及其他審裁處, 裁判法院及其他審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