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大大幫幫忙
車子被偷走
小偷撞到人
目前被撞的人受重傷
我接到警局通知
說我開車撞到人
我才知道車子被偷
目前車子已找回
但犯人還沒抓到
警局通知時我就馬上趕到找到車子的現場
但警方說因為要採證所以要拖到分局
拖到分局後又說還要拖到台中市分局
居然要我支付這兩筆拖吊費
我本身車子被偷也是受害人
要我支付拖吊費合理嗎??
如果不合理的話
請問我要如何跟警局講
這筆費用不該由我來負責呢??
急急急!!!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