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日比人用法律嚇

2009-05-12 6:03 am
成日比人用法律嚇
我可以點做
更新1:

佢多數叫我小心講野 但係我覺得我講既野好正常 佢常用既法律 互聯網的發表,在法律上亦合乎「言詞」的定義。發表的形式、地域,完全不受限制,只要是不當的發表,已構成罪行。差別在於,網上的真實身分較難追查。然而查起來仍是可行的,更絕不能因是在網上便能免罪。 我會保留追究權利! 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第5條誹謗條例.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請慎言!

回答 (2)

2009-05-12 11:37 am
✔ 最佳答案
我覺得你不要被一些般法律的人嚇到你,只要你問心無愧,便可以發表;亦可能你的語氣比較重,讓對方說這類東西壓一下你的氣焰,那你亦可用比較輕的語氣:如「我覺得...」、「我估計...」等,那便可以了。

法律一般管制「過份」行為的,只要你不是過份,便可以了。
參考: 個人經驗
2009-05-12 9:22 am
你唔好亂講嘢, 咪無事囉...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55: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11000051KK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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