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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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多數叫我小心講野 但係我覺得我講既野好正常 佢常用既法律 互聯網的發表,在法律上亦合乎「言詞」的定義。發表的形式、地域,完全不受限制,只要是不當的發表,已構成罪行。差別在於,網上的真實身分較難追查。然而查起來仍是可行的,更絕不能因是在網上便能免罪。 我會保留追究權利! 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第5條誹謗條例.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請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