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維修費邊個比, 都幾複雜.

2009-05-12 4:03 am
個情況比較特別.

我是賣家, 2008 年 1 月賣出單位.

早幾個星期, 收到新買家的信, 追收大廈維修費.

那個單位在2008年中通過要大廈維修. 本來, 在我賣出之後才通過, 大廈維修費我是不需要付責. 但新買家的追收原因是因為他話在 2006年 其實大廈維修己經通過. 不過後來因為各種原因, 那個管理公司到閉. 當年所通過的事項, 一切都沒有實行. 直到新管理公司, 一切從新開會.

今次終於定案及要收維修費.

重點提要:
1. 2006年是舊管理公司, 己到閉. 亦沒有實行
2. 2008年是新管理公司, 通過之時, 我到完成交收.
3. 現在的維修項目及價錢都跟據新管理公司 2008年中通的而做.

我是否需要負責?

多謝

回答 (3)

2009-05-13 12:11 am
✔ 最佳答案

1. 在兩種情況下你要負責維修費,第一種是維修是基於屋宇署有維修令,而維修令是在成交前發出,但如屬這種情況,買家必然知道有維修令存在,一定會要求你存按金於買家律師,所以我相信不是這種情況
2. 如果不是強逼維修,就是業主自發維修,由於維修要開很多次會議,第一次業主大會通過原則性維修,然後招標聘請工程顧問,開標,約見顧問,聘請顧問,顧問提交勘察報告,草擬標書內容,招標聘請承建商,開標,約見承建商,最後一次業主大會通過選擇承建商,工程項目及集資數目,上述超過十次的會議,新舊業主的責任分界,是選擇承建商及集資的業主大會,如果該次業主大會是在成交後才召開,責任在新業主
3. 因此你的個案,只有一種情況下是你的責任,就是2006年已經選擇了承建商,通過了集資數目,只是因為管理公司變更而押後工程,如果是這種情況,買家也應該知道情況而要求你留下按金,如果不是這種情況,你沒有責任可言
2009-05-15 7:12 am
一點也不複雜,只要你懂得合同法中關於買賣合同的部分。
在一般買賣合同(不論是樓宇或其他物件)中,也會清楚講明買賣標的(即樓宇或其他物件)所附帶的債權/債務/權利/義務(如有),會隨標的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價錢是巳包括這些債權/債務/權利/義務。因此買方律師為了要保障買方,必須調查清楚。
在你的情況,什麼新舊管理公司,什麼時候通過,是否維修費用等都不重要。如上文解釋,買賣完成後,你巳就該樓宇沒有任何責任。你可問你當時的律師確認。
他追你好明顯,因為管理公司和業主立案法團只會追現時業主。建議你口頭拒絕買家。如他仍想拉你落水,他下一步只有發律師信,但可能性很微,因他的律師會告訴他沒有依據由你承担!
一於不變應萬變。
2009-05-12 4:12 am
I think this is not your responsibilty...that ok!!!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6:3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11000051KK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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