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情況比較特別.
我是賣家, 2008 年 1 月賣出單位.
早幾個星期, 收到新買家的信, 追收大廈維修費.
那個單位在2008年中通過要大廈維修. 本來, 在我賣出之後才通過, 大廈維修費我是不需要付責. 但新買家的追收原因是因為他話在 2006年 其實大廈維修己經通過. 不過後來因為各種原因, 那個管理公司到閉. 當年所通過的事項, 一切都沒有實行. 直到新管理公司, 一切從新開會.
今次終於定案及要收維修費.
重點提要:
1. 2006年是舊管理公司, 己到閉. 亦沒有實行
2. 2008年是新管理公司, 通過之時, 我到完成交收.
3. 現在的維修項目及價錢都跟據新管理公司 2008年中通的而做.
我是否需要負責?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