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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法院中, 控方可在正式審訊前向法庭提出不提証供起訴 (Offer No Evidence O.N.E.). 咁裁判官就會依據Cap.227<裁判官條例>第85條在有追溯條件下立即釋放被告. 但此項釋放並不禁制其後就同一事實再作出控訴.
裁判官可釋放被告前下令被告要 Bind over. Bind Over全名係 "Bind Over To Keep The Peace",中文係 "簽保以保證遵守法紀",即係俗稱嘅 "簽保守行為". Bind Over係指根據Cap.221<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I條, 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有權不經審訊而命令被告人自簽擔保或覓人擔保, 以保證他遵守法紀.
O.N.E.同 Bind Over係兩樣嘢, 但通常一齊發生. 簡單 d講, 如被告人所犯嘅事輕微, 由律師向控方提出 O.N.E., 而控方又接受嘅話, 咁控方就會在開審時向法庭提出不提証供起訴. 經O.N.E. 下釋放, 控方只係將個檢控擺埋一邊, 而唔係被告無罪. 控方以後可隨時就同一控罪再作出控訴. 而裁判官為咗保証被告人遵守法紀, 在接納控方申請後就會命令被告Bind Over. 通常係自簽擔保$1000, 守行為1年. 在1年守行為期內唔犯事, 控方就以後唔會就同一控罪再對被告作出控訴. 所以被判Bind Over係唔會有案底嘅.
但如果被告在守行為期內犯法, 就會被罰擔保金. 而控方亦會就之前嘅控罪再作出控訴. 入罪嘅話, 會被判其他刑罰及留有案底.
ONE通常係由被告律師向控方提出, 再由控方向裁判官提出. 你想咁做要事先向你律師提出或在上庭自已向控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