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業主應該怎樣做....

2009-05-10 8:18 am
本人是一工業大廈的業主,剛搬到新地方九個月.由於哩排大廈張貼了很多告示,其於本人是業主關係,便去了立案法團開會,發現了原來本大廈的大業主亦都是本大廈的管理公司的老細.但由於發現了很多問題數目.立案法團諗住唔俾管理公司做...但哩輪真的發生太多事不能講曬...但我想發問以下幾個問題可否解答到呢...

1. 管理公司有權發出不收管理費的問卷嗎?
2. 管理公司有權在未得業主立案法團的同意下.私自在大廈的停車場內拿取金錢用住先嗎?
3. 管理公司有權收起幾年內業主立案法團的行政數簿嗎?(聽立案法團所說已發了兩封律師信還未可收回數簿)
4. 是不一定要得到51%的業主同意下才能終止管理公司的委任嗎?(因大業主加起一些海外的業主的數目已經有差唔多40%的單位).

希望可以快點有人答覆.謝謝
更新1:

如照各下所講.其實法團可以有什麼方法解決以上問題?因管理公司好多時出信直指立案法團亂洗錢.有次還因民政事務處官員講錯說話,更出信投訴民政事務處官員,立案法團指大廈的會議記綠叫了管理公司交上.但好多時都自說因太忙不能交上.其實好多時已沒有管理公司辦法了.希望可以各位教一教本人.在下次開會上發表出來.謝謝.

回答 (1)

2009-05-11 12:38 am
✔ 最佳答案
個別單位的擁有權(即不可分割業權)是屬於個別業主的,而屋苑的公共坊方則是由業主立案法團代各業主行使管理權,管理公司只是受聘於法團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1. 管理公司不應私自發出未經業主立案法團同意下的問卷。

2. 視乎業主立案法團之前有否授權管理公司處理款項,但一般情況下都不可拿取法團既錢作私人用途。

3. 無權,因為法團既行政數簿並非管理公司既資產。

4. 而管理公司則分為大廈公契管理人(DMC Manager)及合約性管理人,如要撤換前者是需要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 在不少於50%的業權份數議決通過下才可以;如果後者則較簡單,合約期屆滿或給予合約條款足夠的通知期則可撤換。
參考: 上述回覆乃本人個人意見,並非法律見解,建議應尋求正規律師專業諮詢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17: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10000051KK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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