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事情是這樣的:
上周日晚間大約11點我在回家的路上與一台汽車發生車禍(我是機車),我是直行(當天有下雨我的時速大約70)!對方是對向車道要左轉進去我右方的小巷子(無任何交通號誌)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是本案你自承[時速高達70],已明顯違規超速,所以本案你也必須負起[肇事次因],已無庸置疑。
換言之:
民事部份"
你無理由要求,對方給付你所有的損失全額。
只能依據過失相抵原則ˋ肇事比率分攤求償。
,於是我就撞到他的車身的中間。因為對方是要左轉,所以我不清楚對方是否有打方向燈,但應該有開大燈。我發現他的時候已經煞車不及就撞上,我的胸、左腳、右手都有受傷。當時有報警警察也有拍現場肇事圖,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也有掛急診,只照了兩張x光就回家了。機車維修費大約一萬多塊,但對方說只想賠我大約五千,我沒辦法接受,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求償者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了。
之後對方就不接我電話,只跟我說他要出國去出差,就再未接我電話。警方當晚也未做筆錄,只叫我們先私下談和解看看。我想請問:
1.我的責任是否過大(我有駕照,也有戴安全)
同以上分析說明:
2.我是否要去大醫院在做一次檢查然後開證明(傷口還在)
自行斟酌!
只要能證實是該事故造成的傷勢,只要合法醫療ˋ院ˋ診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乙種即可ˋ不需要甲種],法院都會認可。
3.如果對方再不出面我下一步該如何做?
同以上說明:
靜待分析結果再做評斷!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主動向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各鄉ˋ鎮ˋ市ˋ區公所,都設有解委員會,可自行前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