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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執達吏所執行命令中的 財務扣押令 與 債務人財產令狀 及 裁判官手令等命令 三者有何分別嗎?
答:《財物扣押令》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兩者都是當申請人在取得法庭裁判勝訴後,而對方仍不依期還款時,向法庭申請要求執達吏協助強制對方執行判決的方法!還有一種是《管有令》(即收樓令)!簡單的分辨方法請參考下列資料!
當申請人取得法庭或審裁處判對方付款的命令 / 判決或裁決後,若對方沒有遵從,申請人便可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該項命令 / 判決或裁定。
申請人可根據案件性質申請執行令,執行令狀種類包括: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當債權人未能取回判定債項時適用)
財物扣押令(當勝訴一方已向區域法院提交財物扣押申請時適用)
管有令狀(收樓令)(在判決發出後,勝訴一方仍未能收回有關土地 / 房產時適用)
能否同時執行管有令狀(收樓令)及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可以。如果申請人有權收回土地 / 房產並討回判定債項,申請人可同時執行兩個令狀。主要的分別是執行令狀時會有一名護衛員隨行,該處的物品及實產須由護衛員看守最少8天後才可供拍賣。
上述資料節錄自下列法庭服務及設施的網頁,內文尚有更詳細的資料和執行方法!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bailiff.htm#3
但至於《裁判官手令》,據我理解則不屬於上述強制執行財物追討的法令!而是當債務人失蹤或拒絕出庭應訊時,由當庭裁判官發出的手令,用意是逮捕債務人並帶上法庭,要求他應訊或提供答辯之用!請參考下列資料!
裁判官條例 - SECT 9 手令的先行或其後發出
(1) 如有人在 裁判官席前宣誓證明他向裁判官所提出的 申訴或 告發的 事項屬實, 裁判官可先行發出手令, 或
即使以前已發出傳票, 仍可發出手令, 以逮 捕被告人及將他帶到裁判官席前, 就申訴或 告發作出答辯。 (見表格4)
(2) 凡藉根據第(1)款所發手令被逮捕的 被告人, 須被帶到裁判官席前, 而裁判官可將聆訊延期,
並按照第20條處置被告人。 (由1976年第36號第3條代替)
http://www.hklii.org/hk/legis/cord/227/s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