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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遣返的,因為該自然人已在台屆滿居留期限,並依國籍法取得國民身分證與戶籍。
國籍法 以下三條 係說明 取得國籍身份之資格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 5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國籍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01
國籍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