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利益衝突被重新定義,包括了利益與責任的衝突(Conflict of Duty and Interest),責任與責任的衝突(Conflicts of Duty and Duty)及責任與關係的衝突(Conflict of Duty with Relationship)。新的利益衝突被定義為在代表行為之中有潛在及相關的不良影響。
以上是利益衝突的基本定義!
假如我想在外面自己做這門生意,註冊的名字卻是用我太太的名字,請問這樣可以嗎 ? 我的身份是否跟太太的身份獨立 ? 我這樣做有違法嗎 ?
答:理論上可以!因為兩間公司的註冊和經營者都是獨立分開的!法例上無規定夫妻二人不可各自開設相同業務的公司!難道丈夫從事銀行業務,那妻子就必定不許同樣經營銀行嗎?故你的這個做法並不違法!
至於樓上網友提及的顧慮,確有出現的機會!
但假設對方真的認為你私相收授,而把你告上法庭提出索償,恐怕又並非易事!因為首先對方要證明你確有提供業務上的資料給太太;而且這些資料足以令你太太的公司獲利或令你本身的公司受損,方有成功索償的機會!但其實要百分百去證明這些情況確實有發生,祇怕亦並非易事!一些灰色地帶如你們夫妻間的閒話家常,無意間披露的部分資料,應該都可以得到法庭的體諒!
故索償一事倒並不是最快出現的,反倒是你公司間合作伙伴中的爭拗會出現,理論上能合作的都應該是好朋友!但當你的太太在外另有經營同類公司後,則就算你半句資料都無透露給太太知道,別人也會有疑慮,結果可能是朋友也做不成!
因此建議你如果認為這們業務是有可為的,而且市場上亦能容納更多的經營者!不如先徵求合作伙伴的同意,如無法取得共識就不如索性退股跟太太自行經營吧!這個做法好處是大家好來好去,總較對簿公堂大家浪費律師費為佳!
夫妻間在不同機構從事相類的業務,未必一定構成利益衝突的!如我們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先生,他的太太任職於著名財金機構,是投資大行摩根士丹利的執行董事!那又是否涉及利益衝突呢?陳局長又是否應該辭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