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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化 服 務 是 一 項 社 區 層 面 的 康 復 服 務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98 章 《罪 犯 感 化 條 例 》, 受 感 化 者 須 接 受 感 化 主 任 為 期 一 至 三 年 的 輔 導 及 監 管 。 感 化 服 務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協 助 受 感 化 者 重 新 投 入 社 會 成 為 守 法 的 公 民 。
感 化 服 務 的 目 標 如 下 :
(a) 就 違 法 者 是 否 適 合 接 受 感 化 令 或 社 會 服 務 令 向 法 庭 作 出 建 議 。
(b) 遵 照 法 庭 的 指 示 , 向 受 感 化 者 提 供 治 療 及 康 復 服 務 。
(c) 協 助 受 感 化 者 在 態 度 及 行 為 上 作 出 正 面 的 改 變 。
(d) 提 高 受 感 化 者 的 適 應 生 活 技 巧 , 以 免 他 們 再 度 犯 案 。
(e) 在 康 復 的 過 程 中 , 加 強 家 庭 對 受 感 化 者 的 支 持 。
(f) 善 用 社 區 資 源 以 滿 足 違 法 者 及 其 家 人的 需 要 。
服 務 範 圍
(a) 感 化 主 任 為 法 庭 及 有 關 機 構 撰 寫 各 類 判 刑 前 的 報 告 , 包 括 感 化 主 任 報 告 、社 會 服 務 令 報 告 、 背 景 報 告 、 進 度 報 告 ; 並 就 長 期 監 禁 刑 罰 覆 核 和 上 訴 申 請 減 刑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報 告。
(b) 在 感 化 期 內 , 感 化 主 任 會 與 受 感 化 者 定 期 會 面 、 進 行 家 訪 及 其 他 活 動 , 以 提 供 監 管 、 個 別 指 導 及 家 庭 輔 導 。
(c) 當 有 需 要 時 , 感 化 主 任 會 將 違 法 者 、 受 感 化 者 及 其 家 人 轉 介 到 社 署 轄 下 的 核 准 院 舍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轄 下 為 有 情 緒 或 行 為 問 題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而 設 的 宿 舍 接 受 住 院 服 務 ; 並 會 視 乎 情 況 轉 介 他 們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 福 利 服 務 或 其 他 服 務 如 感 化 事 務 義 務 工 作 計 劃 及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
服 務 對 象
感 化 服 務 的 對 象 包 括 :
由 法 庭 轉 介 須 接 受 感 化 主 任 調 查 的 違 法 者 。
由 法 庭 判 決 須 接 受 感 化 的 違 法 者 。
已 完 成 感 化 令 , 但 願 意 接 受 自 願 監 管 三 個 月 的 受 感 化 者 。
監 禁 刑 期 須 覆 核 或 申 請 減 刑 的 服 刑 人 士 。
由 法 庭 轉 介 須 接 受 福 利 援 助 或 其 他 專 業 報 告 的 違 法 者 。
2009-05-03 09:48:13 補充:
感化官的英文是Probation Offi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