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圖書館借書多年未還

2009-05-02 5:19 pm
圖書館話本人於1998年間一次借去兩本書未還,於08年曾來信通知(平郵),本人至電查詢,他們稱03年亦曾寄信通知我,但我一路無改地址但由收不到他們的來信,由於本人離校後已很久沒有使用圖書館服務,一路不知自己曾借用書籍未還;所以當08年通知本時實在極不服氣,有甚麼理由借了書5年先來信追一次,而且記得政府規定過期的追償期為六年,如果在六年當中未有發信再行通知借用人,六年後圖書館就失去追償的權力。
現在想問︰

由於圖書館的追償信是已平郵寄出,而本人確定03年未有收過有關信件,雖然08年是收了信,但98年至08年足有十年,是否可以此為由不付有關借書未還的罰款(約400元)
可以向那個部門查詢及處理(如果圖書館不接受問題一的解釋)

回答 (3)

2009-05-05 3:45 am
✔ 最佳答案
若你有借書未還, 圖書館會發信通知, 並且凍結你的圖書證戶口, 雖然已過十年, 但欠款一日未繳清, 你仍然是欠政府錢, 雖然圖書館現在已無權告上法庭, 但你不會因為過了十年便不用還錢.
若你有疑問, 可以致電到發信給你的圖書館查問 (信上應該有聯絡電話)
參考: 自己
2009-05-04 12:50 am
本人曾經在圖書館工作多年,
如果某人過了期很久沒有還書,
第一年已經有信件寄出,
不會在第五年或第十年才寄出信件的.

另外所有追討欠款的發信日期都會有紀錄的,
就算郵件被退回的話,
都會保存紀錄的.

而且根據圖書館規例,
如果任何人士沒有報失借書證的話,
所有過期或遺失的圖書/CD的欠款都歸持證人所負責的.

我個人認為,
如果你有任何不滿意的地方,
可直接聯絡圖書館館長,
他們一定會為你徹查及跟進的.

另外我也想一問,
現在已經是2009年,
你在2008年已得知有關事情,
為何現在才跟進此事呢 !

**本人是現職公務員,
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問題,
歡迎隨時來信發問.
2009-05-02 5:28 pm
1)申訴專員公署

2)打1823問下關於那一個部門.

3)

2009-05-02 09:29:04 補充:
打去圖書館HOT LINE:29210208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5: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02000051KK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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