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話本人於1998年間一次借去兩本書未還,於08年曾來信通知(平郵),本人至電查詢,他們稱03年亦曾寄信通知我,但我一路無改地址但由收不到他們的來信,由於本人離校後已很久沒有使用圖書館服務,一路不知自己曾借用書籍未還;所以當08年通知本時實在極不服氣,有甚麼理由借了書5年先來信追一次,而且記得政府規定過期的追償期為六年,如果在六年當中未有發信再行通知借用人,六年後圖書館就失去追償的權力。
現在想問︰
由於圖書館的追償信是已平郵寄出,而本人確定03年未有收過有關信件,雖然08年是收了信,但98年至08年足有十年,是否可以此為由不付有關借書未還的罰款(約400元)
可以向那個部門查詢及處理(如果圖書館不接受問題一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