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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在中國創辦教會?
請問怎樣在中國創辦教會?程序和需要什麼文件?
宗教团体的登记制度,由宗教条例和社团条例相关法条建构的登记程序为核心。宗教条例第6条,要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团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教团体”,第6条位于第二章之首——这种安排证明“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在该条例各类宗教事务中的首要地位;很明显,从管理角度而言,第6条将宗教团体置于与非宗教类社会团体同等的位置。
通过对社团条例的考察,本文发现宗教团体行政登记程序由四步手续依次衔接;每步手续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由三个环节构成:即申请-审查-批准(见表1):
【表1】社团登记程序图
①申请成立→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拒绝)批准:(拒绝)同意成立宗教团体
②申请筹备成立→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拒绝)批准:(拒绝)批准筹备成立宗教团体
③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拒绝)批准:(不)准予宗教团体登记
④申请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在宗教团体行政登记程序的每一步,宗教团体发起人都要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请:第一步,被申请人是业务管理部门即宗教管理部门;后三步,被申请人是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前三步手续中,被申请人享有审查-审批申请的职权,因此,在宗教团体的行政登记程序中,成立宗教团体的申请,要面临三次审查;一旦被申请人审查后拒绝同意或不批准,申请人不可进入下一步,宗教团体行政登记程序就此终止。若未经批准而筹备宗教团体成立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宗教团体名义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将采取取缔措施,并没收其“非法财产”:若该团体发起人和参与者活动尚未构成犯罪,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步仅仅是备案手续,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备案文件后在 30日内发给申请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由此可见,宗教团体登记的行政程序,在宗教团体发起人与两类行政部门之间展开:宗教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在四步依次衔接的手续构成的登记行政程序中,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分别依次进行三道审查,从而对申请人是否享有申请筹备或筹备成立宗教团体之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宗教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对宗教团体成立登记事项的审查和审批,构成双重管理。
于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所证明其具备的条件,成为其通过被申请人审查-批准而获得成立宗教团体并以该团体名义活动之权利的充要条件。被申请人的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成为判断申请人能否准予登记而获得合法地位的基础。
(二)申请人
根据社团条例第3条第1款,宗教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该条例第10条将法人条件具体列明: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