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似呢處有d朋友仔係讀law, 所以想問一下關於樓宇買賣上的一個法律問題.
假設有一物業(市值一百萬), 擁有人是A+B, 以JOINT TENANT形式持有.
現在A打算將物業的擁有權放棄, 賣給B一個人持用.
一般簽買賣合約都是VENDORS是A+B, PURCHASER是B, 以接近市價的買入價買入, 這是因為物業以JOINT TENANT而非TENANT IN COMMONS持有, 即是說, A+B都是在瓜分共同擁有的100%不可分割的業權.
但如果, 現在買賣合約上, VENDOR只是A, PURCHASER只是B, 買入價是一半的市值, 即五十萬, 在該物業以JOINT TENANT的形式持用下, 這份合約是否成立?(有律師行說可行) A是否仍可以以一半的市值, 當作把50% SHARE賣給B呢? 而五十萬這個買入價, 又是否合理?會否因跟市值有大幅的差額而被政府追收厘印費, 或甚至視乎為送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