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樓宇買賣的法律問題

2009-04-30 8:55 am
好似呢處有d朋友仔係讀law, 所以想問一下關於樓宇買賣上的一個法律問題.

假設有一物業(市值一百萬), 擁有人是A+B, 以JOINT TENANT形式持有.
現在A打算將物業的擁有權放棄, 賣給B一個人持用.
一般簽買賣合約都是VENDORS是A+B, PURCHASER是B, 以接近市價的買入價買入, 這是因為物業以JOINT TENANT而非TENANT IN COMMONS持有, 即是說, A+B都是在瓜分共同擁有的100%不可分割的業權.

但如果, 現在買賣合約上, VENDOR只是A, PURCHASER只是B, 買入價是一半的市值, 即五十萬, 在該物業以JOINT TENANT的形式持用下, 這份合約是否成立?(有律師行說可行) A是否仍可以以一半的市值, 當作把50% SHARE賣給B呢? 而五十萬這個買入價, 又是否合理?會否因跟市值有大幅的差額而被政府追收厘印費, 或甚至視乎為送贈呢?

回答 (1)

2009-04-30 2:25 pm
✔ 最佳答案
用買賣形式把業權轉讓比較以用贈形式好, 避免了因送贈契於5年內不能做到按揭或買賣。

50萬是樓價一半, 轉讓一半業權是物業100萬的一半, 這是很合理的,

但如果是因為怕被追收厘印費, 那就請放心了, 因為無論是50萬或是100萬, 只要是200萬元以下的, 厘印費都是100元而矣。

2009-04-30 17:05:16 補充:
以長命契持有權益的物業, 是可以把自己的半份權益出售的, 但就要兩個聯名人都同意就可以了。

半份業權的轉讓, 如果是轉給另一半的擁有人, 是可以只轉讓一半都可以的, 厘印費是 可以 計物業價值的一半計算就可以了, 但就要稅務局長接受你的轉讓理由。

如果半份業權是轉讓給其他人, 厘印費用就 一定要 重新以全個物業價值去計算了。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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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30000051KK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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