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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產生對懷孕有害的氣體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14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不論僱員所交出的醫生證明書是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僱主可在收到有關證明書的14天內,自費安排僱員接受由他指名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進行的另一次身體檢查,以就僱員是否適宜從事有關工作獲得另一意見。 如僱員因上述理由被調離本身的工作而令收入有所改變,該僱員的產假薪酬或解僱賠償,須以僱員在「調離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視乎何者適用而定)為計算基礎。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醫生證明書
僱員如欲享有生育保障,在適用的情況下如僱主有此要求,需提交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助產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有關詳情可參閱下表: 證明 由註冊 醫生簽發,註冊 中醫簽發, 由註冊 助產士簽發懷孕及其預產期 。
實際分娩日期
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而可額外放取不多於4星期的產假 。證明 由註冊醫生簽發,由註冊中醫簽發,由註冊助產士簽發懷孕及其預產期 。
接受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因流產而缺勤 。不適合擔任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有意更詳細情況,請到下列網址查詢: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