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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資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
僱主未能依時支付工資
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
僱員如果超過1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它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以上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法例早有明文規定欠薪7天過外,已屬觸犯僱傭條例,現在你朋友被僱主拖欠了三個月工資,是應該盡快向勞工處舉報,這是僱主犯法,是不會耗時幾年才能解決這麼謊謬。
僱員喺被僱主拖人工之下,只要超過一個月,已可通知僱主說引用有關僱傭條例,視為被僱主解僱,要求僱主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它解僱賠償。有六年工齡是可以追討回長期服務金的。
越快上勞工處求助越好,這樣長期欠薪情況再拖下去,分分鐘老闆會失蹤或破產,到時才採取行動會更麻煩,早些行動,就算要由破欠基金出糧都會快些。上勞工處前,可先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查詢有關法例及手續。
2009-05-02 20:59:21 補充:
回2樓朋友:觸犯法例和勞資雙方糾紛是兩個不同概念!這樣的欠薪個案除非僱傭雙方都願意庭外和解,否則必定直接移交勞資審裁處,審裁處會安排在申索書提交後10至30天內進行聆訊(這是勞資審裁處的服務承諾,如果做不到,可去申訴專員辦事處投訴)。
2009-05-02 21:00:49 補充:
仲裁員一見到有足夠證據,立刻可以按法例作判決,這個案看不出僱主會有合理辯解理由,不竟已欠薪3月了。
"僱主可以用「未準備好相關的資料」為理由而申請延期審理, 這樣又可以再拖延一段的日子了" 不可能這樣兒戲的,排期間已有足夠時間給僱主搜集有關資料,除非有非常充足理由,否則無理的拖延會直接影響判刑刑期,甚至會被加控蔑視法庭罪。
找立法會勞工界議員協助是不錯的主意,他們對司法程序較熟悉,可以提供中肯的義見,但處理的方法也不可能超越司法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