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某所國小警衛打架
後來警衛報警去警局處理
當時
在警局雙方都講好沒有事情了
但是當時並無簽下任何和解書
結果事隔兩天之後對方家屬說要找我再談一次
假如沒談好的話 說要上法院去提告我傷害罪
想請問說
假如對方要提告我傷害罪
我會有怎麼樣的刑責呢?
對方說有去醫院開驗傷單了
而我在事發當天想說講好沒事了
所以沒有去醫院給醫生驗傷開單
對方好像有輕微的腦震盪
而我是肌肉和臉部當時有受傷
可是事發至今傷都好的差不多了
這樣去醫院還可以驗的出來傷嗎
我現在國三生
對方36歲警衛
一開始打輸那個警衛
我朋友過來幫忙我打
後來警衛才打輸我們
這樣他去提告我會比較不利嗎?
主要想要知道
假如我給他告我會有什麼刑責或是罰金
或者是上少年法庭還是保護管束或是學校記過處分?
假如我跟他互告的話結果又大概會如何呢?
附註:我在校內校外都無不良紀錄或者任何前科
更新1:
那所國小假日有開放可進去球場活動 警衛說不可以騎乘腳踏車進入校園內 我就把腳踏車騎進校園,但騎進去時警衛並無叫住我 我就騎去籃球場停在最裡面最旁邊也沒在裡面亂晃 然後他就往我這走來破口大罵說"腳踏車是誰的" 我回"我的" 他就又大罵兩次說"腳踏車牽出去外面放" 我回應都還沒有任何回應 他就直接講說"你不牽是不是 我幫你牽" 這就要去動我的腳踏車 我就趕緊站起去護腳踏車 他就抓住我的手 我手一揮好像是推到他還是打到他 之後我跟他就互相打了起來 可是是他先出手抓住我 他卻一直堅持說是我先動手
更新2:
當天在警局並無簽任何和解書之類 但是在場警員、該所國小教務主任、我的家屬 都有在場可以證明當時有講明和解沒有事情了 這樣是不是不算有和解呢?還是一樣算沒有?
更新3:
再請問一下 當時他表明出手要去動我腳踏車 且未經我本人的同意 這是否構成搶竊罪行? 還是說這算是他的職責所在呢? 我現在傷都退的差不多了 這樣要去驗傷還驗的出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