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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法亦容情?
到底大家支持邊個?點解啊?大家又有咩觀點?
答:有人說對待違法的人和事,理論上是非曲直是黑白分明的,理應依法嚴懲,絕不輕饒!但又有人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某些情況下可以法外施恩!究竟孰對孰錯恐也難有定論!
說到法亦容情,同意這主張的認為有時在考慮天理人情等因素後,可以對法規作出適量的放鬆和調整,以更符合人道或寬恕等原則!並期望對違法者達到教化和改過的效果!
出發點固然是好,但問題是要如何去評定何者是值得去放鬆?又有誰有權力去決定甚麼應該寬容和收緊呢?提倡法亦有情自當以寧縱勿枉為大原則!但祇怕此例一開,或會淪落至被人徇私枉法,有法不依,對違法者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失控局面!
而且會否讓當權者,有包庇舞弊,貪瀆職守的機會呢?讓這等人假借法亦有情之名,行貪贓枉法,結黨營私之實呢?到時凡事講關係、利益、社會地位,令正義或法律無法公正地伸張!這些情況恐怕亦必會出現吧?!
例如在香法無人不曉的「壹傳媒」,觸犯香港法例被送上法庭檢控的案件已經超過一百宗!但法官每次都祇對其施以法例上最低的刑罰!還有不少是不了了之,輕輕放過的呢!故此其他傳媒同業,眼見不能落於人後,祇好同流合污,爭相使用色情淫褻,弄虛作假,誇張失實去以作招徠!反正在新聞自由,編輯自主等道德的大旗下,鮮有要受重刑究責的!如此風氣是否濫用新聞自由和司法酌情權呢?答案顯而易見!
所以依我之愚見,祇要有明文規定,還應依法執行,否則公信力和管治威信將蕩然無存!到時社會秩序亂作一團,要將之重納正軌將會是費時失事之舉!
祇要有足夠的獨立上訊機制,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可以的!而凡事依法而行,亦能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和麻煩。因為當中並無灰色地帶,令人清晰明白地祇要違法便一定會受罰!讓人們少了心存僥倖的搏彩心態,當做事時更會顧慮後果!
正如一宗幾年前的事件,當時有一美國年輕人在新加坡被發現藏有和吸食毒品,被判以打籐三下!當時西方社會甚至美國總統皆出言求情,並警告新加坡官方勿執行此「野蠻」的行為!可是新加坡政府頂著壓力,堅決如期執行,並於行刑後把該犯事者遞解出境!事後有記者訪問這位當事人,問會否覺得刑罰太重?但這個年輕人的答案是,刑罰重否非由他決定,祇是自此後他決不會再沾手毒品,因為實在是把他打怕了!
假設如果當日新加坡政府順應壓力,放棄執行國家法律,那又會是怎樣的光境呢?而這名逃過刑責的年輕人,又有如何的體會呢?這個問題留給大家自行想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