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處已經安排左認狗和有關手續. 而且我隻狗己經接受七日既家居觀察.原本以為事情告一段落,但...
近日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它說我被漁農署告"第 421 章 - 狂犬病條例 第 25 (1) 條,還須要上庭...
我想大家幫手解答我以下的問題:
1. 這條例是刑事還是民事?
2. 通常我的情況刑罸是什麽?
3. 我用不用寫求情信帶往法庭?
4. 我需要請律師嗎?
請有經驗的人仕幫我解答我以上的問題,,感激不盡!!
更新1:
我想問:若是被漁農署,,可庭外和解嗎?
更新2:
我想問:不是只有"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才是刑事罪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