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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法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法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
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制度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也都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兩者在適用對象、執行方法、考驗期限和法律後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1. 緩刑適用於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緩適用於應判處死刑但不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人。
2.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人不進行關押;對宣告死緩的犯罪人必須予以監禁,一般也需要強迫勞動改造。
3. 緩刑的考驗期限長短不一;死緩的考驗期限一律為2年。
4. 緩刑的後果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或繼續執行甚至數罪並罰;死緩的後果是減為無期或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執行死刑。
軍人戰時緩刑
中國刑法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因此,戰時緩刑制度是緩刑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點在於考驗期滿後可能撤銷原刑罰,而並非「不再執行」原刑罰。因此對罪犯而言,戰時緩刑比普通緩刑制度更為有利。
緩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中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罪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處所說刑期和刑種,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此外,管制和處以附加刑的犯罪人不適用緩刑。因為這兩種刑本身都比較輕,而且都不剝奪人身自由,因此不需要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並非所有滿足條件1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法官需要根據犯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來綜合判斷。具體來說,判斷標準包括犯罪人的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或者犯罪人在犯罪後積極退贓,盡量減小犯罪造成的損害,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待罪行,積極檢舉揭發其他犯罪等等。
3.必須不是累犯
如果犯罪人是累犯,那麼就絕對禁止適用緩刑。因為累犯說明罪犯的主觀惡性較大,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
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中國刑法第73條規定,考驗期限如下圖所示:
原判刑罰 考驗期限=X
拘役 原判刑期≤X≤1年,且2個月≤X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X≤5年,且1年≤X
在考驗期間內,犯罪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 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 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犯罪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對犯罪人進行上述事項的監督,犯罪人的所在單位或者當地基層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要予以配合。此外,根據刑法72條第2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並不影響附加刑的執行。因此,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
緩刑考驗期滿與緩刑的撤銷
根據刑法76條的規定,犯罪人在考驗期間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尚未判決的漏罪,沒有情節嚴重的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的,在經過考驗期間後,原判的刑罰將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這意味着原判決的有罪宣告依然有效,原判刑罰也無錯誤,只是由於犯罪人滿足了某種條件後,原刑罰不再執行。
緩刑的撤銷,是指由於未滿足上述條件,而將原判決的緩刑撤銷,使犯罪人執行原判刑罰的手續。這包括兩種情況:
1. 犯罪人在考驗期間犯新罪,或者發現原判決之前尚有未被判決的罪行,這種情況下,必須撤銷緩刑。將數罪進行並罰。如果原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這種情況稱為「法定的撤銷」。
2. 犯罪人在考驗期間沒有犯罪,但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這裡所說的法律不包括刑法,且必須「情節嚴重」才可以撤銷緩刑。這種情況屬於「裁量的撤銷」。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第25條,也規定了緩刑制度(日語為:刑の執行猶予)。其適用條件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50萬日元以下罰款